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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因工致残,工伤赔偿基数如何确定?

时间:2025-05-30     作者:潘家永【转载】   来自:劳动午报

小张入职公司时,双方所签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计时工资为每月5600元。另外,每月还能领到加班费、 夜班补贴、 月产量奖金。一年前,他在公司工地作业时受伤,先后两次住院治疗,经人社局认定构成工伤。此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他构成10级伤残。由于公司未给小张缴纳工伤保险,所以,公司自行承担了他的工伤保险待遇。但是, 在确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时,公司主张以劳动合同所约定的计时工资5600元作为基数,小张对此提出异议。

请问: 加班费、夜班补贴、月产量奖金能否算入赔偿基数内?


律师解读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此外,《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根据以上规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以工伤职工受伤害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计算基准。若用人单位故意低估工资标准或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使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低于应得水平,那么,用人单位有责任补足相应的差额。

本案中,由于公司未依法为小张缴纳工伤保险,所以,无法确定他工伤前的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那么,小张的工资标准或赔偿基数该如何确定呢?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表明,工资的组成范围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因此,小张每月的加班费、夜班补贴、月产量奖金自然属于月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应当计入工伤赔偿基数之中。具体而言,公司应当将小张发生工伤前12个月的计时工资、加班费、夜班补贴、 月产量奖金予以累加,然后除以12个月,算出他的月平均工资。之后, 再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 向他支付7个月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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