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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纤掉落致伤引纠纷,谁应为此“买单”?

时间:2025-07-16     【转载】   来自:黄冈市司法局、黄梅县人民法院

骑电动车回家的路上,不慎被掉落的光纤挂倒,导致骨折住院治疗,这样的“天降横祸”谁碰到了都闹心。

近日,湖北省黄梅法院民一庭审结一起因光纤掉落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用法律为群众“撑腰”,既为当事人杨某解决了烦心事,也给公共设施管理者敲响了“安全警钟”。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8日18时许,杨某像往常一样骑电动车回家。行至通村公路时,一根掉落的光纤线突然“拦路”,将她连人带车挂倒在地。其随后报警求助,并前往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杨某尾椎体骨折,颈前及耳后挫伤。事故导致杨某住院治疗4天,全休三月,正常生活和收入均受影响。杨某遂将某通信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面对赔偿诉求,涉事的某通信公司辩称,事发路段杆路并非本公司的电线杆路,该路段有多家光纤,无法断定杨某某是被自家光纤挂倒,且杨某提出的赔偿标准过高。

针对通信公司的质疑,杨某向法庭提交了载有“事发时被掉落的光纤挂倒”的警方出警记录和载明杨某受伤的时间、地点及原因等内容的村委会证明,同村村民黄某也证实事故发生后十分钟内自家电信网络中断,并于当晚向电信公司报修,次日电信公司修复了断网线路。

承办法官经审理认为,杨某提交的证据已形成“证据链”,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村委会证明、村民报修通话记录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杨某系被某通信公司掉落的光纤挂倒受伤。而某通信公司仅提供5张图片,无法推翻上述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告某通信公司作为光纤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对光纤负有日常管理和维护的义务,但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尽到妥善管理责任,未能及时发现并排除光纤掉落的安全隐患,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与杨某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而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充分注意路况,自身也需承担部分责任。

最终,承办法官结合《湖北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核定杨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共计19568.64元,酌定由某通信公司承担70%赔偿责任,杨某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


法官提醒


此次案件的公正审理和判决,不仅为当事人杨某解决了烦心事,也彰显了法律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规范社会秩序方面的重要作用。同时也传递出重要信号,企业责任不可“甩锅”,公共设施的管理者需定期巡查维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一旦因管理疏忽致损,法律将“追责到底”;公民维权有“靠山”,遇到人身损害,应及时保留相关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法律会以事实为依据,为合法权益“撑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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