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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身亡,是否构成工亡及由谁举证?时间:2025-07-23 高女士咨询时说,她的丈夫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此后,又在停工留薪期间死亡。她想知道:如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否认死亡与工伤有关,应当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分析 根据高女士的讲述可知,应当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其提出的问题承担举证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该规定表明,伤残职工的近亲属同样可以享受工亡待遇,但前提是职工的死亡与工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 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这就是说,受理伤残职工的用人单位或近亲属的工亡认定申请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就职工死亡与工伤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认定。 此外,《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分别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这些规定是指伤残职工的用人单位或近亲属如果因不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认定工伤的结果提起诉讼,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必须承担举证责任。当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能举证或举证不足于证明其主张时,法院可以依据现有证据认定工伤与职工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与之对应,本案也不例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