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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把正式职工转为派遣工,这种行为是否合法?时间:2025-08-07 叶明华 (化名)于2024年7月应聘至某连锁超市工作,工作岗位为理货员。 工作期间, 她需要遵守超市的规章制度, 但入职时超市未与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3个月后,某劳务派遣公司与她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年,但她的工作地点、 工作岗位等均未发生变化。 其前7个月的工资是由连锁超市发放的,后来转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发放。 此外,因入职1年多来两家单位一直未给她上社会保险,她现在想提出辞职。 她想知道:自己是否可以主张与连锁超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存在劳动关系,她辞职时可以主张哪些权利? 法律分析 叶明华所遇到的情况属于逆向劳务派遣。所谓逆向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原本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却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让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所从事的劳动岗位并不符合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实践中, 有些用人单位试图通过逆向劳务派遣来逃避法定责任和义务,其实是徒劳的。 《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 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 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本案中,首先,叶明华与连锁超市之间已经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叶明华入职后从事连锁超市安排的工作,接受连锁超市的管理,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其次,连锁超市把叶明华作为派遣工使用是错误的。叶明华在连锁超市从事的理货员工作系连锁超市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主营业务岗位,并非辅助性岗位,更不是临时性的工作和替代性工作,不符合劳务派遣关于工作岗位和工作性质的相关规定,故连锁超市对叶明华的用工形式只能是劳动合同用工, 而不能采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 由于连锁超市与叶明华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故叶明华在辞职时可以主张以下权利:一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之规定,要求连锁超市支付二倍工资差额;二是要求连锁超市补缴社会保险;三是连锁超市的做法侵犯了叶明华的社会保险等权益,叶明华可以要求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另外,如果叶明华不想辞职的话,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规定,要求与连锁超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