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文章
  • 文章
搜索

律师服务热线:13627284349(微信同号)喻律师

微信:fair2035

抖音:喻律师

推荐:

代写文书  代发律师函  整理证据  代拟合同 看守所会见  诉讼指导  律师出庭  

诉求解决专家

首页 >> 咨询 >>伤害赔偿 >> 遭遇第三人侵权,提供劳务者向谁索赔?
详细内容

遭遇第三人侵权,提供劳务者向谁索赔?

时间:2025-08-07     作者:张兆利【转载】   来自:劳动午报

尹大姐是一名退休职工。前年从单位退休后, 她应聘到小区附近的一家餐馆做勤杂工。一 天,她在收拾餐桌过程 中,被起身准备离开的客人徐某撞倒跌伤,住院治疗20多天。伤愈后,她要求餐馆老板刘某赔偿医药费等相关损失, 但被对方拒绝。刘某的理由是其本人并非加害人,此事与他无关。

请问: 尹大姐究竟应当向谁索要赔偿?


律师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 ”由此来看,尹大姐与刘某之间应当属于劳务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主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 雇佣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务关系的权利义务受民法调整,发生纠纷后可以按照一般民事侵权责任处理。

《民法典》第1192条第2款规定:“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上述规定提供了两套求偿方案, 即您在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遭受损害,既可以请求侵权人徐某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老板刘某给予补偿。 但应当明确的是,赔偿并不等同于补偿。赔偿一般是实行“填平”原则,即损失多少赔多少;而补偿仅是给付损失中的一部分。所以,餐馆老板刘某对您的损失无需全额偿付,可以只给予适当的补偿。 刘某对您进行补偿后可以向侵权人徐某进行追偿。

因此,若想获得高额赔偿,建议尹大姐直接向侵权人徐某主张侵权赔偿责任,要求其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最新评论
请先登录才能进行回复登录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