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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未约定加班费,能否要求公司予以支付?

时间:2025-08-11     作者:张兆利【转载】   来自:劳动午报

2024年8月, 杨先生入职一家咨询公司。近期,由于业务量较前增多且时间要求紧,他和同事需要经常加班才能完成工作任务。然而,在领取薪资时,他的收入中并无加班费一项。为此, 他找到公司财务部门询问原因,对方却以所有职工的劳动合同中均无加班条款约定为由予以拒绝。

请问:公司的说法是否合法?加班费应当如何计算?


律师释法


公司的说法错误的。 只要劳动者加班,公司就应当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17条规定,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是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之一。在劳动合同未就加班事宜作出约定的情况下,您需要对所就职公司关于加班的规定有所了解,即除劳动合同外,看是否还有其他关于加班的规定, 诸如《员工手册》、职工大会公告等。在找不到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则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3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第6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 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此外,《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根据以上规定可知,公司的做法显属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您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加班权益。

关于加班费的计算标准,《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第13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 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据此,职工正常工时之外的工作均属于加班, 需要按照上述规定计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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