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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课间玩耍时受伤,责任谁来承担?时间:2025-09-22 同学之间嬉笑玩耍是许多人对校园生活的美好回忆。但是,如果玩耍失了分寸,发生了意外伤害事故,我们应该如何处理?责任范围又如何界定? 近日,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课间嬉闹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件,妥善解决了涉及学生、家长、学校的三方责任认定与赔偿问题,对校园安全管理、学生行为规范及监护人责任具有警示意义。 小明与小强(均为化名)系某小学同班同学。2023年某日课外午休期间,两人在操场玩耍时发生肢体碰撞,小强肘部意外击中小明面部,致小明半颗牙齿折断。后学校与双方家长共同送小明至某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小明为脑震荡、创伤性牙折断。 一审法院认为,小明和小强二人于午休时间在操场嬉戏时,互相撞击对方,由此造成小明牙齿受伤,双方均存在过错。鉴于学校常态化开展学生安全教育,并针对午休时间制定值班管理制度、安排值班老师,事发后学校及时通知双方家长,并积极寻找牛奶以保存牙齿,证明该校在学生纪律、安全教育方面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对于小明的损失,小明、小强应各自承担50%的责任,学校对小明的损害后果不承担赔偿责任。 小明监护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汉江中院。在上诉期间,小明监护人补充提交了事发当日学校操场监控视频作为证据。 汉江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小强及其监护人对小明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以及责任范围。 根据二审期间提交的监控视频及证人证言证实,事发当日,小强在操场与其他同学玩耍,片刻后小明走入操场,小强看到小明后,主动向其跑去并多次撞击小明,小明未予以理会。见状,小强便跳起撞击小明导致其险些摔倒,小明站稳后双手交叉抱肩撞了回去。随后,小强多次撞向小明,在此过程中小强肘关节在中击中了小明面部,导致小明门牙折断。 事发时小明与小强均已满10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规则意识和自我约束能力。虽然小强以游戏的心态主动撞向小明,但其跳撞及抬肘行为具有一定危险性。而小明唯一一次回撞采用了正面双手交叉抱肩姿态,此动作属于典型的自我约束行为。若仅因为小明的一次合理回应就让其承担责任,有违公平原则。 综上,汉江中院依法对案件进行改判,判决小强的父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因合理回应便追究其责任,不仅有违公平原则,更与培育公民责任担当、弘扬公正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 玩耍当有度,嬉闹贵有节。诸如恶作剧、互相追打等不当行为,不仅违背学生行为规范,更潜藏着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法律风险。校园安全的基石,在于家长与学校的共同守护。稚童的成长课堂,正是始于对过失的正确认知与弥补过错的勇敢担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