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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的司机开车肇事 赔偿责任如何承担?

时间:2025-11-14     作者:潘家永【转载】   来自:劳动午报

周先生是一位个体运输户,雇佣冯某等人开车。3个月前的一天,冯某驾驶车辆运货途中因违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1人重伤、1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冯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而冯某因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而被定罪判刑。该起交通事故给被害人造 成的损失达60万元 ,周先生的车辆虽然购买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但保险公司理赔款估计只有40万元。 周先生认为,剩余的20万元赔偿款应当由冯某承担,理由是他存在重大过错,而他无任何过错。可是,冯某家人说,冯某已经坐牢了,再叫他承担赔偿责任没道理。

请问: 剩余的20万元赔偿款, 应当由冯某给付还是应当由周先生负责给付?


律师解答


首先,剩余的20万元应当首先由周先生来赔付。

因为,周先生雇佣冯某开车,双方之间形成了雇佣关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就是说,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对外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不能通过证明自己在选任或者监督方面尽到了相应的义务来主张免除自己的责任,即对用人单位采取的是无过错责任。这里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也包括个体经济组织等。“工作人员”既包括用人单位的正式员工,也应当包括临时在单位工作的人员。

本案中,冯某受周先生雇佣驾驶车辆,系履行职务的行为,在为完成运输任务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失的,理应由周先生首先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被侵权人只能要求你赔偿损失,而不得请求冯某赔偿,因为作为雇员的冯某不具有责任主体资格。其次, 周先生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冯某行使追偿权。

本案中,交警部门认定冯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而且冯某已经涉嫌犯交通肇事罪,因此应当认定其在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根据上述规定,周先生在赔偿了被害人家20万元损失后,有权到法院起诉,依法向冯某追偿。至于追偿比例,则需要根据案件的相关情况综合考虑,包括雇主在对雇员的选任、监督、管理、指示上是否存在过错,雇员的行为是故意还是重大过失,雇主的受益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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