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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录用违约跳槽者,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时间:2025-12-28     【转载】   来自:法治时报

2023年4月,陈先生公司引进一批新技术生产设备,他的同事王某被派到外地进行技术培训,并签订5年服务期的协议。在新设备投入使用后,王某突然递交了辞职书,并于次日入职另一家企业工作,陈先生公司因此遭受了较大损失。请问,这种情况下陈先生公司可以要求王某和该企业共同赔偿损失吗?


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王某递交辞职信后在30日通知期内就走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因此给你公司造成了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该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该企业在王某无法提供离职证明的情况下予以录用,构成共同侵权,陈先生公司可以在法定违约数额范围内请求他们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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