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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是如何建立的?

时间:2026-05-04     【转载】   来自:法诉宝


我国最早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的探索,是在20世纪90年代初。当时,我国有关人员从法国对香槟、干邑近乎完美的保护中领略了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巨大威力,下决心要将其引人中国。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也是最早将地理标志保护引人国内的行政主管部门。目前在我国,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是“三个部门、三种体制、三套模式”,其发展过程各不相同。

(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建立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

1999年,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正式发布了我国第一部专门规定原产地域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的部门规章《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开始了原产地域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并于2005年7月15 日发布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完善了地理标志保护制度。

截至目前,我国共对2498多个产品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的要求下进行了保护。

(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工商总局”)实施的商标法保护

从1999年开始,国家工商总局对地理标志产品实施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制度。2001年12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将地理标志纳人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目前,我国累计认定地理标志产品有5066个,累计核准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7425件。

(3) 农业部施行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制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部2007年12月25日发布了《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启动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工作,并相继跟进制定了《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程序》《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现场核查规范》等18个配套制度规范,实现了地理标志农产品登记保护管理。截止2021年7月,已有3267 多个农产品实施了地理标志农产品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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