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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17周岁未成年人直播打赏,能否追回?

时间:2026-05-19     作者:崔凯程【转载】   来自:江苏法治报

案情


17岁的刘某是某娱乐类网络直播平台的实名注册用户,其账户绑定支付的银行卡实际属于其父亲。在一年时间里,刘某通过该账户累计充值超过45万元,全部用于在平台上打赏主播。最初,平台在发现刘某的异常消费后,曾主动对其账户采取消费限制措施,停止了该账户的充值和打赏权限。但随后,刘某冒充监护人与平台客服电话沟通,平台仅凭电话确认便解除了全部限制措施,导致后续大额充值消费的发生。

刘某的监护人发现异常消费记录后,坚决否认这一交易行为的法律效力,并作为刘某的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平台返还充值打赏款项。平台则辩称,刘某的消费行为属于自主交易,且平台已履行了合理的审核和监管义务,不应承担退款责任。


评析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17岁的刘某实施的45万元打赏行为是否有效;若无效,平台是否应全额退还;各方过错如何分担。

一、关于打赏行为的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判断,核心在于该行为是否与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相适应。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审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工作指引》明确规定,审理未成年人直播打赏等合同纠纷案件,应当根据具体合同的性质及内容,充分考虑合同与未成年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未成年人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后果以及合同标的、数量、价款或者报酬等因素,综合判断缔约行为与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是否相适应,准确认定合同效力。

本案中,刘某年仅17岁,一年内累计充值打赏金额高达45万元,单次打赏金额少则数百元、多则上万元,无论在消费频率、单次金额还是累计总额上,均明显超出该年龄段未成年人智力所能理解和承受的日常消费范围。况且,刘某未经法定代理人事前同意即实施上述行为,监护人发现后亦明确拒绝追认。因此,该大额充值打赏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二、关于行为无效后的返还义务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说,行为无效并不意味着平台必然全额退款,退款责任的分配还取决于各方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程度。

三、关于各方过错的认定

本案中,平台是否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是判断其过错大小的关键。虽然平台在最初发现刘某异常消费后对其账户采取了消费限制措施,这体现出平台对异常消费行为具有一定的识别能力,值得肯定。但在解除限制时,平台仅依赖于电话沟通确认,未采用动态验证、人脸识别等更加严谨有效的身份核实手段,导致未成年人可以轻易冒充监护人规避平台限制措施。而且,平台后续对相关账号缺乏持续追踪监管,放任未成年人账号长期、持续的大额消费行为发生。平台审核流于形式,未能有效履行监管职责,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退款责任。

刘某长期沉迷打赏,冒充监护人与平台客服沟通解除消费限制,以欺骗手段规避平台管控,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监护人对刘某长期多次大额消费未及时发现、实施有效监督,将刘某父亲的银行卡信息交由刘某掌握并使用,反映出监护人对自身财产管理明显不当。最终,法院综合各方过错程度,判决平台退还刘某24万元,剩余约21万元的损失由刘某及其监护人自行承担。刘某及平台提起上诉后,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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