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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道路停车遮挡安全视距,发生事故需担责

时间:2026-05-26     作者:蒋小云 薛 景【转载】   来自:江苏法治报

案情


2024年12月15日,丁某驾车行经某乡村交叉路口时,与张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致张某当场死亡。交警认定丁某、张某负同等责任。原告张某家属诉称,除丁某碰撞外,吕某将皮卡车停放在路口拐角处、商店门口场地遮挡视线,也应承担赔偿责任,遂将丁某、吕某及其承保二人车辆的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吕某及其保险公司均抗辩,吕某车辆停放在商店门口场地(非道路),交警部门也未认定其事故责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中,因现场监控角度无法判断吕某车辆是否影响安全视距,法院组织各方当事人并邀请基层组织到场,共同开展现场模拟实验,最终认定吕某车辆所停位置确对双方视线确有明显遮挡,与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据此,法院认定,丁某对张某死亡的损失承担45%的赔偿责任,吕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由于丁某、吕某均投保保险,相关赔偿金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支付。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在非道路停车且交警未认定其事故责任情况下,吕某应否承担责任。

首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作出的行政决定,在民事诉讼中虽可作为证据,但其法律依据、归责原则与民事侵权责任存在差异,不能直接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分配。各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承担的民事责任,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从各方当事人的过错、因果关系等方面认定。违反交通法规固然构成过错,但过错的核心更在于行为人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其次,本案事发现场监控视频无法直接反映吕某车辆是否遮挡视线。法院组织各方当事人并邀请基层组织人员,采取不同尺寸车辆在相同位置、相同条件下进行模拟实验,实验方法、过程符合日常生活经验认知,能够还原事发时双方视线情况等事实,最终查明了吕某停车行为确实遮挡视线,为准确划分事故各方责任明确事实基础。

最后,众所周知,通视三角区(即平面交叉路口一定距离内双方相互观察所需视线无遮挡区域)内如存在障碍物,则可能影响安全视线、诱发交通事故。吕某将车辆停放在商店门口场地,交警部门虽未认定其在丁某、张某碰撞事故中承担责任,但吕某的皮卡车体积较大,停放位置客观上处于事发路口的通视三角区,遮挡了丁某与张某的相互观察视线。吕某作为机动车驾驶人应当能够预见该停车行为可能遮挡路口通行视线、引发危险却仍然在该处停车,存在一定过错,且经模拟实验证明其停车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故法院判决吕某承担10%的责任并由保险公司赔偿,具有充分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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