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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银行卡帮网友走账如何定性时间:2026-05-28 【案情】 胡某通过网络认识自称“吕特”的网友(身份不明)。“吕特”提出让胡某提供银行卡用于“走账”,并承诺给予报酬。胡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网络赌博等不干净钱,仍将自己名下的4张银行卡提供给“吕特”。后胡某按指示通过手机银行将流入其银行卡的资金转账至他人指定账户。经查,胡某的4张银行卡累计流入资金130余万元,其中20余万元已被证实为电信网络诈骗被骗资金。胡某非法获利3000余元。对胡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评析】 第一种观点认为,胡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以下称“掩隐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胡某的行为应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称“帮信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首先,从主观明知看,胡某仅有概括的违法性认识,未达到掩隐罪要求的“明知是犯罪所得”。帮信罪的主观明知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不要求明知资金具体来源。而掩隐罪要求“明知是犯罪所得”,即对资金系赃款具有明确认识。本案中,胡某“明知是网络赌博等不干净的钱”,这是一种模糊的违法性认识,可能包括行政违法或刑事犯罪。胡某不清楚资金究竟是赌资还是诈骗所得,其认知停留在“可能用于违法活动”层面,尚未达到“明知是犯罪所得”的确定性标准。事实存疑时,应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以帮信罪论处。 其次,从客观行为看,胡某实施的是典型的“支付结算帮助”行为。帮信罪中的“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既包括出租、出借银行卡,也包括按上游指令转账等操作,“支付结算”本身涵盖了资金转入转出的过程。胡某按“吕特”指示将资金转至指定账户,没有额外实施取现、拆分至多账户、购买虚拟货币等具有明显“洗白”性质的行为。其操作属于基础的“快进快出”型跑分,本质上仍是支付结算服务的延伸,应评价为帮信罪。 再次,从行为关联性看,胡某与“吕特”之间没有稳定的配合关系,危害程度有限。掩隐罪通常要求行为人与上游犯罪人之间存在共谋或默契。本案中,胡某仅是临时受指使,其行为高度依附于上游犯罪,没有独立的犯罪计划和手段。案发后胡某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说明其主观恶性和行为危害性相对较小。以帮信罪定罪,完全能够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综上,胡某主观上具有概括的明知,客观上实施了提供银行卡并转账的支付结算帮助行为,符合帮信罪的全部构成要件。该案起诉至法院后,法院完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胡某具有自首、主动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判处胡某拘役缓刑及罚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