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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名法定代表人请求涤除登记应予支持

时间:2026-05-28     作者:姚 雷【转载】   来自:江苏法治报

案情


原告金某于2023年6月5日被登记为被告某商贸公司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金某主张其从未参与该公司经营、未在该公司任职,仅因他人介绍挂名,每月领取5000元报酬。2025年1月,金某向该公司寄送辞职申请书,请求辞任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王某因合同诈骗罪已入狱服刑,该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选定新的法定代表人。金某遂诉至法院,请求涤除其作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的登记事项。第三人某贸易公司述称,该商贸公司尚欠其大额债务且已被刑事判决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变更法定代表人将导致该商贸公司逃脱债务及刑事责任,故应驳回金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是金某是否为挂名法定代表人;二是其能否通过诉讼程序涤除登记。

关于第一点,生效刑事判决及证人证言均证实,金某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仅为挂名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无实质关联。关于第二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条,法定代表人应由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经理担任,辞任即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金某与公司之间形成委托合同关系,其有权行使任意解除权。虽法定代表人的选任属于公司内部治理事项,但本案中金某已向公司寄送辞职申请,公司实际控制人已服刑,公司无法自行办理变更登记,金某亦非股东,无法通过内部救济途径解决。若不涤除登记,其将面临诸多法律风险。

至于第三人主张的公司债务及刑事责任问题,公司债务非金某个人债务,对挂名法定代表人采取执行措施并无法律依据;生效刑事判决亦未认定金某需承担刑事责任。涤除登记不影响债权人依法向金某主张权利。综上,法院判决某商贸公司应于三十日内涤除金某作为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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