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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外挂软件抢约门票牟利的行为定性

时间:2026-07-01     作者:钟慧钊 张作岩【转载】   来自:江苏法治报

案情


2023年8月至2024年8月,金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经姚某联系,指使蔡某研发针对某博物馆参观预约系统的抢票软件。该软件通过OCR识别、模拟滑块验证、动态IP切换、无头浏览器批量请求等技术,突破官方预约系统的安全防护措施,在非放票时段提前访问预约接口、批量提交预约请求,非法获取票务数据与入场权限。

其间,姚某组织多人通过网络平台招揽客源,蔡某安排张某拓展旅行社与散客渠道,使用上述软件批量抢票并加价出售。经审计,四名被告人涉案金额共计272万余元,获利104万余元。


评析


审理中,就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性质,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软件仅模拟人工操作、按公开路径预约,未侵入后台数据库,不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应按行政违法或民事侵权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本案被告人使用案涉软件通过技术手段突破系统防护、未经授权访问预约接口、非法获取票务权限数据,用于出售牟利,情节特别严重,应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定罪处罚。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被告人的案涉行为属于“违反国家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国家网络安全管理规定,任何组织、个人收集数据,应当采取合法、正当的方式,明确禁止未经许可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数据,某博物馆预约系统亦明确禁止第三方代抢、批量占票。被告人在违背某博物馆预约系统授权与管理规则的情况下,研发、使用抢票软件,明显违反了前述法律规定。

其次,被告人使用案涉软件抢票构成“采用技术手段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具有避开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且未经授权获取系统数据的应认定为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某博物馆官方预约系统为防止机器批量操作,设置账号实名、图形验证码、滑块验证、单账号限约、高频IP拦截等防护机制,而被告人使用的外挂软件通过OCR自动识别、模拟滑块、动态IP规避、非放票时间访问内嵌接口等方式,突破、规避系统安全措施,特别是可以实现不受时间限制提前填写预约信息,应当认定为采用“技术手段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

再次,预约入场信息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解释》第一条明确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包含身份认证信息,此处的“身份认证信息”泛指能够证明用户身份、赋予用户特定操作权限、与系统服务相关联的各类电子数据,其核心特征是身份关联性与权限属性。某博物馆预约成功信息包含预约人身份信息、入场时间、场馆访问权限等核心内容,是系统赋予用户进入场馆的专属权限凭证,具有明显的“身份”属性与权限属性,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的重要数据,应作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犯罪对象进行保护。

最后,被告人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大。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系情节犯,“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应根据涉案数据量、非法获利金额、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判断。本案四被告人作案时间长、非法抢票数万条、非法获利达百余万元,同时,由于外挂软件高频批量请求占用服务器资源,导致博物馆系统异常、正常用户无法预约,大量票源被外挂抢占,破坏免费公益场馆的预约秩序,严重扰乱公共服务与网络空间秩序,依法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博物馆等公益场馆,是公共文化服务的重要载体,行为人利用外挂技术“薅公共资源羊毛”,既侵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又破坏社会公平秩序。综上,法院依法认定本案被告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分别判处四名被告人四年到一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十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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