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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委托多家中介,买家看房后能否另选中介?时间:2026-11-03 因想买一套二手房,钱先生找到甲中介公司寻求服务。甲公司提供了房源信息,给出了报价,带他实地查看房屋后双方签署了《委托看房确认书》。为货比三家,他随后又找到乙中介公司。没想到,乙公司提供的房源与甲公司的相同,并解释说该房的主人委托的中介有3家,该公司也在其中。由于乙公司的报价更低,居间服务更全面,他便通过乙公司以低于甲公司报价的价格购入该房屋,并支付了中介费。甲公司得知他通过乙公司与房主成交,认为他构成 “跳单”,应如数支付其中介费。 请问:看房后另选中介公司成交,是否构成“跳单”呢? 律师解读 “跳单”违背诚信和公平原则,严重损害中介人的利益,为此,《民法典》明确了“跳单”的法律后果。其中,《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 ”据此,构成“跳单”应当满足以下要件:第一,中介人已按约定履行了向委托人提供订约机会或媒介服务,委托人接受了中介人的实质服务;第二,委托人绕开中介人订立合同,包括直接与交易相对方订立合同、通过其他中介人与交易相对方订立合同等形式。第三,委托人确实利用了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另外,“跳单”的认定,还应当审查以下两点:一是房源信息是否具有独家性,或者说房源信息是否已进入公开市场。消费者发现不同中介代理同一房源后,选择价格更低、服务更优、收费更合理的中介机构完成交易,并不构成“跳单”。二是委托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逃避支付中介费的故意。 本案中,你另选中介成交并不构成“跳单”,理由包括:一是涉案房源信息已有多家中介公司掌握,并非甲公司独家代理。虽然甲公司确实将这套房源推荐给了你,但这并不影响你通过其他正当途径获取同一房源信息。二是甲公司仅提供了信息推介和带看等基础服务,该服务与最终成交之间缺乏直接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你并未利用甲公司提供的服务,你选择更优中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三是你通过乙公司完成交易后支付了合理的中介费,不存在恶意逃避支付报酬的主观意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