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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明“以实物为准”,就可以免责了吗?时间:2024-11-19 案 例: 黄女士通过手机点单在某餐饮店购买了一份滑蛋夹心油条,但拿到油条时却发现实物与图片不符。在商家宣传的图片上, 油条是有蛋类夹心的,可黄女士收到的油条却没有, 黄女士认为商家存在消费欺诈行为。商家表示展示的图片确实作了艺术处理,与实物有一定出入,宣传图片下方也已注明“以实物为准”字样,不能说是虚假宣传,也不存在欺诈。 律师说法: 1、对于与特定商品相关的重要信息,商家的宣传应当与实物保持一致,对于相对次要的商品信息,图片可与实物存在轻微不符,但该误差需控制在一般消费者可接受的范围内。 2、在黄女士的案例中,虽然商家在宣传图片下方注明了“以实物为准”,但其宣传图片与实际提供的商品存在显著差异,并且这种差异足以影响消费者黄女士的购买决策,因此,商家不得以“以实物为准”等声明作为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的理由,黄女士有权要求商家更换商品或赔偿。 消费提示: 部分商家为了吸引消费者,会在宣传时会对其商品进行美化,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往往只注意商家宣传海报上被放大了的精美商品,而忽略了“以实物为准”“图片仅作参考”等声明,因此大家消费时要警惕宣传报上是否还有“以实物为准”等的字样,以免被商家“套路”。 若遇消费“套路”,要妥善保存宣传图片、实际收到的商品照片、购买记录等,作为维权的依据,并可拨打12345向相关行政部门或到商家所在地的消委会进行投诉。 法律法规: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3、《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喻律师(双证律师,同时具备律师执业证和专利代理人资格证) 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劳动工伤、婚姻家庭及知识产权等领域。027-87735005 136272843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