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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购车后仅三天遇降价,车主能否要求退差价?

时间:2024-11-19     【转载】   来自:时代法网

案 例

 

2024年3月4日,消费者尤先生在某4S店以裸车价14.79万购入一款新能源车。2024年3月8日该款式新能源车降价,裸车价13.98万。尤先生认为仅仅时隔三天就损失了8100元,于是与商家协商要求退还差价,但商家拒绝了尤先生的请求。

 

律师点评


1.尤先生购买的新能源车的价格,不属于政府指导价或定价,而是由经营者(4S店)依照价格法自主制订。 

2.4S店在尤先生购买新能源车后三天,同款车型即降价,是4S店的自主定价行为,不属于4S店违反价格法的不正当价格行为,4S店有权拒绝尤先生的请求。

 

消费提示


消费者在购买新能源车时要先了解新能源车的市场行情,尤其是其他新能源车经营者的降价信息,避免不必要的降价损失。如果发现经营者有不正当的价格行为,要保留相关的信息和消费凭证,可拨打12345向相关行政部门或到经营者所在地的消委会进行投诉。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3.《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六条 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 

第八条 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 

第九条 经营者应当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喻律师(双证律师,同时具备律师执业证和专利代理人资格证) 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劳动工伤、婚姻家庭及知识产权等领域。027-87735005 13627284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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