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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期间购物,能否要求退货?

时间:2025-02-08     【转载】   来自:时代法网

  春节期间,老张报名参加了5日外地游旅行团,导游多次将整团游客带到购物点,只要有团员不购物,就不肯发车前往下一个目的地。老张购买了3000余元的商品,其中有些甚至没有生产厂家等标注。老张问,他能否向旅行社要求退货?


  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旅行社的导游多次安排老张等游客到旅游购物点购物,且不买不让走,其行为显然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老张可保留好购买的商品和凭据,要求旅行社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如果旅行社拒绝,老张可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等途径解决。


喻律师,擅长经济纠纷、合同纠纷、财产纠纷、劳务纠纷、婚姻家庭及知识产权等领域,提供离婚、合同、交通、房产、工伤等法律问题服务。027-87735005 13627284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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