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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无责,为何要承担赔偿责任?

时间:2026-01-26     作者:刘涛【转载】   来自:劳动午报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陈某驾驶车辆与李某相撞,致使陈某车载乘客梁某受伤。经交警部门鉴定,陈某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赔偿乘客梁某10万余元 。2025年 10月,陈某了解到李某驾驶的车辆并未投保交强险,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19900元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受理案件后,法官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了解争议焦点,展开庭审调查。庭前调解时双方争议较大,无法达成调解意见。庭审中,李某辩称其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不负事故责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认为, 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李某驾驶车辆参与了碰撞,其应当承担交强险无责任限额内19900元的赔偿责任。该事故车辆登记在李某名下,且事故发生时,李某没有给车辆投保交强险,遂依法判决李某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宣判后,在法官耐心解释下,李某终于意识到上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投保交强险,他作为车辆的所有权人,有义务为车辆投保交强险,因其未依法对车辆投保交强险,本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内承担的赔偿责任由其自行承担。

最终,被告李某表示服判,并在上诉期内自觉履行了给付义务,该纠纷圆满化解。


法律解析


关于本案中争议焦点为交通事故无责一方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是一项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当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时,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交强险包含有责赔偿和无责赔偿两部分,交强险有责赔偿的限额为20万元,无责赔偿限额为19900元(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本案中,李某未给登记在其名下的小型客车投保交强险,根据法律规定, 李某应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内对事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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