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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出租后发生事故 ,保险公司能拒赔吗?

时间:2026-07-07     【转载】   来自:法诉宝

林先生名下有一辆轿车,买了保险。后来,他将轿车放在某汽车租赁公司对外出租,但未通知保险公司。租客张某通过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了他的轿车,在驾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张某负事故全责,该起事故造成损失10多万元。林先生找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他的车辆已被改变用途为由拒绝。请问,保险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律师解答


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四条规定,家用车辆用于出租构成了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理由包括:你将车辆用于出租收取租金,使得车辆由家用性质变为经营用途;车辆的实际使用人或管理人从特定的人变为不特定的主体;车辆使用范围也相应改变和扩大;车辆运行里程增多,使用频率增加,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也更大。

林先生将车辆用于出租时未及时向保险公司履行通知义务,而且车辆是在租客驾驶过程中受损的,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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