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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维权无果,是因为犯了这些错!时间:2026-07-01 通行途中遭遇财物损坏,事后追责道路管理部门,为何最终索赔无果?近日,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公共道路损害赔偿纠纷案,二审终审维持原判,清晰界定了道路损害索赔的举证责任边界,为市民依法维权提供了明确指引。 基本案情 2025年某日凌晨,市民王三(化名)驾驶二轮摩托车,行经华容区临湖南路与高新大道辅路交叉口。其自述行驶过程中,因路面存在坑洼,导致摩托车车轮受损、随身携带的手机摔坏,造成个人财产损失。 但事发后,王三并未第一时间留存现场证据、报警备案。直至当日下午,距离事发十余小时后,他才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投诉,并向公安机关报警。此时原始事故现场早已不复存在,路面状况、车辆受损现场均已被破坏。 公安机关仅依据当事人陈述出具了事后报警登记证明,因无原始现场可供核查,交警部门未对事故成因、事发时路面真实状况开展勘查、作出认定。 后续,王三自行维修受损车辆和手机。他认为辖区交通局作为该路段的管理、养护责任主体,未尽到道路管护、隐患排查义务,是导致自己财物受损的根本原因,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道路管理部门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公共道路损害赔偿纠纷虽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但并不意味着举证责任完全转移至管理方。依据民事诉讼举证规则,索赔当事人必须完成两项核心举证义务,维权诉求才能获得支持:一是举证证明事发路段存在路面破损、养护不到位等安全缺陷;二是举证证实自身财产损失,与道路缺陷存在直接、唯一的因果关系。 结合该案证据,王三仅能提供事后投诉记录、报警登记证明,全部为单方陈述及事后记录,无现场照片、视频、行车记录仪影像、警方现场勘查笔录等客观佐证。 由于间隔时间过久、原始现场彻底灭失,现有证据无法排除疲劳驾驶、操作失误、车辆自身故障、路面突发杂物等其他致损可能性,无法锁定路面坑洼是造成财物损坏的直接原因,未能形成完整、闭环的证据链,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 据此,一审法院依法驳回王三的全部诉讼请求。王三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其始终未提交任何新证据佐证自身主张。二审法院最终确认,一审事实认定清晰、法律适用准确,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只有道路管理人未尽到维修、养护、安全警示义务,且该过错与群众损害结果存在直接关联时,才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日常驾车、步行通行时,若遭遇路面坑洼、破损、塌陷等道路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务必第一时间保护现场、固定证据。可通过拍摄现场全景及细节照片、录制视频、保存行车记录仪原始影像、立即报警等待勘查等方式,留存完整客观的维权证据。 若事发后拖延报警、擅自离开现场,导致现场灭失、仅有单方口头陈述,无法证明损害结果与道路隐患的因果关系,合法维权诉求将无法得到法律支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