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吵架导致老人突发疾病身亡,赔偿责任如何承担?时间:2026-01-26 因老人的孙女欠同事帮助联系的借款到期未偿还,同事当着老人的面向其孙女催要欠款发生争执。双方吵架之时,老人因过于激动突发疾病身亡。在这种情况下,催要欠款者对老人身亡有责任吗? 出借人上门讨债引起争执, 老人参与吵架后猝死 2024年12月13日中午,因与同事孙琪有经济纠纷,程丽欲到孙琪的老家寻找孙琪。孙琪在二人的微信聊天中回复:“不要来老家找我,我爷爷这两天因病天天打针”“这件事你找我也没有用,你去法院起诉吧。”同日下午5时许,程丽邀约胡亚君一同来到孙琪老家,二人与孙琪、孙琪丈夫徐安、孙琪的爷爷孙世海发生言语争执。17时35分,程丽向110报警称 “我在孙琪家,双方因债务纠纷发生争执,请来处理。”民警到达现场时,孙世海因身体不适已被家人送至当地医院治疗。该医院出具的死亡告知书载明,孙世海于当天18时44分临床死亡。经查,时年74岁的孙世海曾患有冠心病、心源性休克、脑梗塞、高血压等疾病。此后,孙世海的妻子李素英、儿子孙海龙、孙海彪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程丽、胡亚君连带赔偿其各项损失50余万元。 其理由为事发时,孙琪及丈夫明确告知对方有事到外面说,不要刺激家里的老人,但对方坚持来家里,故意在家里吵闹,意图施加压力,逼迫孙琪还款。同时 ,对 方与孙世海发生激烈争吵,导致孙世海坐在椅子上昏厥,并在送医途中病情恶化发生猝死。鉴于对方不听劝阻来家里向孙琪要债,从而导致孙世海发生意外,应当对孙世海的死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程丽、胡亚君辩称,本案起因于他们应孙琪的请求,帮助孙琪向郑某荣借款10万元,孙琪得到款项一再承诺按时归还但一直未还。因郑某荣不断催促他们还款,他们无奈才找孙琪催要。时间长了,次数多了,孙琪不但不归还借款还不跟他们见面。他们报警后,双方曾在派出所达成协议,但孙琪至今未履行协议约定的还款义务。即使这样,他们来到孙琪家后仍没有将事情告知孙世海,也没有不当行为。相反,孙琪的丈夫徐安平一见到他们就开始辱骂, 紧接着孙世海也跟着辱骂,态度十分恶劣。因孙世海自身患有多种疾病,其死亡与他们无关,故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自身疾病系诱发老人死亡主要原因, 二被告因过错承担5%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二被告对孙世海死亡的结果是否存在过错,以及二被告的行为与孙世海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根据现场视频可知,事发当天二被告与孙琪、徐安平以及孙世海确有言语上的争执,且孙世海的情绪较为激动。程丽在孙琪明确表示孙世海身体不好、 有事到法院处理的情况下,仍邀约胡亚君前往并逗留孙琪家中,并因此与孙琪产生争执,该行为属未尽到一般人的审慎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因双方发生争执的时间与孙世海的死亡时间相隔较短,可以确认二被告与孙琪家人发生争执的行为是导致孙世海情绪激动并诱发疾病的原因之一,对孙世海的死亡结果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根据一般生活常理,一审法院认为, 双方言语上的争执并不必然导致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虽然二被告未尽到一般人的审慎义务,系导致孙世海死亡结果发生的诱因之一,但其前往孙琪家是为了寻找孙琪解决经济纠纷,不存在主观上侵害孙世海生命的故意。 一审法院调取的证据显示,孙世海在2019年至2024年期间多次因病入院治疗,其中距离其死亡时间最近的一次入院为2024年8月25日。由此可见其本身患有多重疾病,因为情绪激动诱发疾病是导致其死亡结果发生的根本原因。 此外,现场视频显示, 孙世海在事发时情绪较为激动,并对二被告进行谩骂 。一审法院认为,孙世海在明知自身患有多重疾病应当避免情绪激动的前 提下,未控制好自己的情绪,自身存在主要过错。且孙世海的在场家属在此种情况下未对在场人员进行及时劝阻,避免矛盾升级,也未采取其他能够有效化解纠纷的方式,亦存在一定过错。 综上,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确定二被告承担5%的侵权责任。经核算,程丽、胡亚君连带赔偿李素英 、孙 海龙、孙海彪关于孙世海死亡的各项损失20207.50元。 李素英、孙海龙、孙海彪不服一审判决, 提起上诉 。经审理,二审法院于近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借款纠纷引发的意外伤亡事件。其中,程丽在明知死者孙世海年纪较大,且孙琪已经明确表示其爷爷身体不好、有事到法院处理的情况下,仍邀约胡亚君前往并逗留孙琪家中,并因与孙琪的经济纠纷致使双方产生言语争执,未采取其他能有效解决双方经济纠纷的方式,未尽到一般人的审慎义务,可以确认其前往孙琪家并与孙琪家人发生言语争执的行为是导致孙世海因为情绪激动诱发其本身患有的冠心病等疾病的诱因之一,法院以此认定其行为与孙世海的死亡结果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是正确的。 同时,根据事发现场视频,死者孙世海当时情绪较为激动,并对程丽、胡亚君进行了谩骂,其因为情绪激动诱发疾病是导致自己死亡结果发生的根本原因和主要原因。此外,孙琪等家属明知孙世海身患疾病不能受刺激,却未对在场人员进行及时劝阻,亦存在明显的过错。据此,法院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确定程丽、胡亚君共同承担5%的侵权责任,完全符合《民法典》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