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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过期期间出事故 保险公司该不该赔偿?

时间:2026-01-27     【转载】   来自:劳动午报

王雨锦 (化名)上个月的一天,他驾驶小轿车外出时由于操作失误撞上绿化带,造成绿化带和机动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他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他的驾驶证在发生事故时已经过期,因疏忽未及时换领,但也只是过期2个月。在理赔时,保险公司认定这种情况属于未取得驾驶资格,并以此为由拒绝理赔。他想知道: 对驾驶证过期期间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究竟该不该理赔?


法律分析


保险公司的说法不能成立,其应当对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予以理赔。

首先,未取得驾驶资格者在驾驶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保险公司并非一概有权拒赔。就交强险而言,保险公司是无权主张免责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就商业三者险而言,保险公司通常将“未取得驾驶资格”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只要保险公司对该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和说明义务,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认定 “未取得驾驶资格”不能泛化。未取得驾驶资格包括未初始取得驾驶证和取得后被注销两种情况。而驾驶证超过有效期的,并不一定属于 “未取得驾驶资格 ”。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九条第八项规定,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1年以上未换证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由此不难看出,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但逾期不足1年的, 尚不会被车辆管理所注销, 仅属于脱审状态,并不构成 “未取得驾驶资格”。另外,《国务院法制办国法秘政 [2009] 334号文件》 中也明确指出: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但尚未被注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不属于“未依法取得驾驶证”。

根据上述规定,王雨锦的情况显然不属于“未取得驾驶资格”。对于驾驶证过期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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