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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途中出事故货物受损,损失谁来承担?时间:2026-04-08 一批生鲜水果,千里迢迢托付承运,不料途中却遭遇车祸,货物受损还被承运人私自处理。货主维权路漫漫,究竟该由谁来赔偿损失?近日,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审结该起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货物损失、采购成本及律师费等各项损失。 基本案情: 货主耿某与司机杨某签订了一份《货物运输协议》,双方约定,杨某将一批苹果从辽宁葫芦岛绥中县运往河北定州国际食品城。合同中一条关键约定格外醒目:违约方不仅要赔直接损失,还要承担律师费、诉讼费等间接损失。在随后的一次运输途中,杨某驾驶车辆在京哈高速公路上追尾,承运的苹果严重受损。本该第一时间联系货主协商理赔的杨某,却自行处理了受损货物,且拒绝赔偿。多次索要赔偿无果后,耿某一纸诉状将杨某及跟随杨某跑长途的妻子张某告上法庭,索赔货物损失、采购成本及律师费等共计50813元。 法庭上,杨某及其妻子打出“三张牌”进行抗辩:一是辩称货损金额过高,要求耿某提供完整采购凭证;二是不认可律师费,称双方未就此进行约定;三是认为妻子张某未签字,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 定州法院经审理,围绕三大核心争议点,依法作出了明确裁判: 一是责任主体“非扩围”,合同相对性是基石。 法院指出,合同具有相对性,仅约束签约双方。张某未在合同上签字,也未参与运输事务,依法不承担承运人赔偿责任。本案的赔偿主体,应为实际承运人杨某。 二是损失赔偿“有准绳”,证据链是核心。 这是本案的关键。对于苹果单价,耿某主张按当地市场零售价2.1元/斤赔偿,但法院综合考虑品质、成本等因素,未采纳单一市场价格,而是以更客观的实际采购价1.6元/斤核定。对于苹果净重19425斤,法院结合转账记录、合作社证明及录音证据,予以采信。最终,法院支持了代办费、装车费等直接支出37421元。 三是间接损失“看约定”,意思自治是原则。 针对2000元律师费,法院表示,双方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方需赔偿律师费,该约定合法有效。杨某构成根本违约,理应依约承担。 综上,法院判决杨某赔偿耿某各项损失共计39421元。 法官提醒: 公路货物运输具有灵活性高、时效性强、覆盖面广、成本相对较低等优点,但也存在交通事故、货物损坏等各种风险。公路货物运输相关从业者在签订运输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以便出现问题时能够厘清权责,更好维权: 1. 合同约定要“细” 签订运输合同时,务必白纸黑字写清楚:货物价值、损失计算标准、违约赔偿范围(特别是律师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约定越细,纠纷越少。 2. 证据留存要“全” 货主需保管好采购合同、转账记录、称重单据;承运人若遇货损,切勿私自处理,应及时通知货主,并固定证据,避免因处置不当承担更大责任。 3. 责任主体要“准” 签约时核对身份,确保合同由实际承运人签字。非合同签约人(如家属),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