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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在停车场被剐蹭找不到肇事方,商场是否应担责?

时间:2026-04-11     【转载】   来自:法治时报

万先生将车辆停放在某商场地下收费停车场,购物返回后发现车门被严重剐蹭,肇事车辆已驶离。他立即向商场管理方反映,要求调取监控。商场称该区域监控探头损坏已半个月,无法提供录像。万先生维修车辆花费2800元。商场以“停车场只提供车位,不负责车辆保管”为由拒绝赔偿。请问,商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解答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条,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商场作为保管人,有义务提供安全的停车环境和必要的监控设施。监控损坏半个月未修复,导致无法找到肇事方,商场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存在明显过错。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保管期内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本案为有偿保管,商场不能以“监控损坏”为由免责。万先生的维权步骤为,保留停车费凭证、车辆维修发票、现场照片、与商场沟通记录;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或直接向法院提起保管合同纠纷诉讼,要求商场赔偿维修费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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