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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提分手,另一方可否索赔青春损失费?时间:2024-12-23 经人介绍,夏某与蔡某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恋爱半年后订婚。订婚时,夏某家按当地习俗给了对方8万元彩礼。不久,他们开始同居生活。相处时间长了,夏某感觉他们的兴趣爱好差别太大,越来越缺少共同语言,思索再三,向蔡某提出分手,并要求其返还8万元彩礼。没想到,蔡某称她的家人朋友都知道他们快要结婚了,夏某突然要分手,不仅使她的名誉受损,还白白耽误了她2年,要求夏某赔偿8万元青春损失费,更别想要回彩礼。请问,蔡某的主张有法律依据吗? 专家解答 蔡某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订婚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婚约不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均可以随时声明解除。另外,婚前同居也不受法律保护。蔡某说夏某突然要求分手,使她的名誉受到损害,还耽误了她的青春,因而要求夏某赔偿她8万元,这是没有根据的。一方面,法律中没有规定需要对青春作出损失赔偿。另一方面,虽然民法典规定,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名誉侵权人应当赔偿被侵权人精神损失费,但是夏某解除婚约不具有违法性,且未使其名誉及社会评价减损,因而不构成名誉侵权。因此,夏某有权拒绝蔡某的赔偿要求。即使蔡某向法院提出索赔青春损失费的诉请,法院也不会支持的。 此外,蔡某有义务返还部分彩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据此,在男方要求返还彩礼时,女方可以根据相关情况,包括在订婚中的花销,为准备结婚付出的精力、财物,以及是否办婚礼、同居生活时间长短、是否怀孕过、男方是否存在过错等方面,提出抗辩,主张彩礼不予返还或部分返还。考虑到双方已经同居等事实情况,夏某可能无法要回全部彩礼。 喻律师,擅长经济纠纷、合同纠纷、财产纠纷、劳务纠纷、婚姻家庭及知识产权等领域,提供离婚、合同、交通、房产、工伤等法律问题服务。027-87735005 136272843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