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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借款投资,用子女财产抵押有效吗?时间:2026-07-07 小贺的父母去年离婚时,双方议定15岁的她随父亲生活。同时,父母决定并将一处房产交归她所有,且已办理产权证书。时隔一年,她的父亲以该房产抵押向他人借款经商,并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代她办理了相关手续。当时,她对此一无所知。请问:在这种情况下,父亲以她所有的房产进行借款抵押有效吗? 检察官释法 小贺的父亲用她所有的房产进行抵押无效。 《民法典》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分别规定:“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从表面看来,基于小贺未满十八周岁, 她的父亲作为你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有权不经你同意,代理她实施民事行为, 但这并非绝对, 因为该法第三十五条还规定: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 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另外,《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分别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七)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十) 违法处分、 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本案中, 小贺的父亲用她的房产抵押借款, 并非纯粹为了她的利益, 甚至很有可能因投资失败将风险转嫁给她, 将债务压力转移给她, 而这完全与她的利益存在冲突。 因此, 小贺的父亲抵押她所有的房产的行为违反上述法律规定,不符合 “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 对此,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 “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据此, 案涉抵押从一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