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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能否接受赠与?时间:2025-06-15 案例 刘某在一次交通事故中死亡,当时刘某的妻子王某已有两个月身孕。刘某的父亲老刘希望王某能够把孩子生下来,于是便与王某签订了协议。协议中约定, 如果王某把孩子生下来, 就给孩子20根金条。 为了鼓励王某,老刘在签订协议的当天就把10根金条交给了王某。8个月后,王某顺利产下孩子小刘。在孩子出生后,老刘希望能亲自抚养孙子小刘,但是王某不同意。因此,老刘拒绝把剩下的10根金条交给孩子,同时要求王某退回之前给予的10根金条。 王某拒绝退还已经交付的金条,并要求老刘履行协议将剩下的10根金条给孩子。 本案诉至法院后, 经调解,老刘履行了协议。 解析 依据《民法典》第十六条 、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王某有权要求老刘履行协议,把剩下的10根金条给孩子,且对于之前已经交给王某的10根金条, 老刘无权要求退还。 本案中,老刘通过协议约定给付孩子20根金条,尽管当时孩子仍然处在胎儿状态,但对于胎儿来说这是一种纯获利益的情形即接受赠与,应视为胎儿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有主体资格。具体来说,老刘和王某签订协议时,胎儿是否能够顺利出生为不确定的事实,在法律上把这种合同称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这种合同在日常生活中比较常见,比如合同中有 “如果你取得留学资格,我就把我的车卖给你”“ 如果你能顺利完成这项考核,我就给你1万元现金” 等,此类合同约定都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本案中,既然王某顺利生下了孩子,那么,该合同的生效条件就已经成就,老刘应履行合同的约定 ,交付20根金条给孩子。 老刘和王某签订的合同是一个赠与合同。孩子出生以后,老刘提出了两项要求:一是拒绝交付剩下的10根金条;二是要求王某退还已赠与的10根金条。 而这两项要求是无法得到法律支持的,理由如下: 法律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该项赠与: (一)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 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 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中,受赠人孩子刚刚出生,不可能存在上述三类行为。因此,老刘不得行使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 要求退回已经交付的10根金条。 此外,法律还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 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除外。本案中,老刘在孩子出生后应交付剩余的10根金条,因该情形属于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系直系血亲之间的赠与,所以, 老刘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 本案中,老刘有个顾虑, 即其应该把金条给王某还是直接给孙子小刘。在这里,实际上没有必要仔细区分,因为对于刚刚出生的小刘来说, 其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自然应该由其法定代理人王某代为接受各种赠与。所以,不论老刘把金条交给王某, 还是直接给孙子小刘, 都应由王某代为保管。 我国法律不论在 《民法通则》时代 ,还是在《民法典》时代,都制定了保护胎儿利益的相关规则。其目的就是尽最大努力保护还未出生的胎儿。只要胎儿出生时是活体,就能够享受一切正当权利。但是,若胎儿分娩时是死体,那就认为胎儿自始至终不享有任何权利 。在此 ,提醒父母如果有人对尚处于 胎儿期的孩子表示赠与财产,一定要立下凭证, 以保护孩子未来的正当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