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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能否因结婚而消除?时间:2025-06-21 读者朱晓琪(化名)咨询说, 她与彭某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后确立恋爱关系 。2021年3月,彭某因独自购房向她借款1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2022年5月,他们二人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个孩子。2025年1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她要求离婚。但因担心彭某不同意离婚,在协议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她不敢提让彭某偿还10万元借款的事。离婚后不久,她要求彭某归还婚前这笔借款,而彭某予以拒绝 。彭某认为,因二人结婚已经导致她的债权、他的债务归于消灭。她想知道: 彭某的说法对吗? 法律分析 根据朱晓琪讲述的情况,可以确认彭某的说法是错误的,即彭某应当向朱晓琪归还10万元欠款。理由如下: 一方面,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是两个具有独立人格的平等主体,夫妻双方并不因为婚姻关系的建立而各自丧失独立的人格。 本案中,朱晓琪与彭某形成的债务关系系结婚登记前形成,系两个独立民事主体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因此,朱晓琪与彭某在婚前的债权债务不能因为二人结婚而合并或者消除。 另一方面,夫妻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 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这里的“一方的婚前财产”包括婚前的个人债权和个人债务在内。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男女恋爱期间一方向对方所借债务不会因为双方后来结婚和婚姻关系的延续而消灭,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在结婚后仍然存在。 本案中,朱晓琪与彭某结婚后,双方并未就恋爱期间的债务消灭或免除问题作出约定 。因此,在结婚后、离婚后,朱晓琪依然享有婚前对彭某的个人债权,彭某应当向朱晓琪归还婚前所借的10万元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