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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期间,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如何行使?时间:2025-07-30 按照《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 、教育和保护的权利 。那么,当夫妻二人产生矛盾并且分居,在此期间如何行使监护权? 如果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孩子该怎么办?以下案例对此作出了法律解析。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张悦与丈夫李屹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在工作单位附近购买了住房。2023年11月,张悦生育一男孩,取名李小屹。 2024年4月19日起,张悦与李屹因琐事发生矛盾,吵闹之后开始分居。期间,二人曾经协议离婚但未成功。同年8月7日,李屹及其母亲刘某未经张悦允许,擅自将李小屹带走,回到农村老家居住。而此时李小屹尚在哺乳期内, 张悦多次要求探望均被李屹拒绝。无奈, 张悦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审理于2025年2月判决双方不准离婚。 后来, 虽然双方婚姻关系依旧存续,但二人分居的状态一直未变。在这种情况下,李小屹与李屹、刘某共同生活,张悦长期未能探望孩子。 2025年5月5日,张悦以监护权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屹、刘某将李小屹送回,并由其依法继续行使对李小屹的监护权。 裁判结果 经审理,法院作出民事判决: 一、 李小屹暂由张悦直接抚养; 二、李屹可探望李小屹,张悦对李屹探望李小屹予以协助配合。因双方均未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该判决目前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李小屹之父李屹、祖母刘某擅自带走李小屹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以及如何妥善处理夫妻双方虽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已实际分居时李小屹的抚养监护问题。 首先,关于李屹、刘某擅自带走李小屹的行为是否对张悦构成侵权问题,《民法典》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 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 本案中,李屹、刘某擅自将尚在哺乳期的李小屹带走,并拒绝将李小屹送回张悦身边,致使张悦长期不能探望孩子,亦导致李小屹被迫中断母乳、无法得到母亲的呵护。李屹和刘某的行为不仅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也构成对张悦因履行监护职责所产生的权利的侵害。 被告李屹以张悦没有证据证明其未抚养保护好李小屹为由进行抗辩不能成立, 其行为已经侵害张悦对李小屹的监护权利。 其二, 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小屹的抚养监护应当如何处理问题,法院审理查明,李小屹自出生起直至被父亲李屹、祖母刘某带走前,一直由其母亲张悦母乳喂养,至诉前未满两周岁,属于低幼龄未成年人。尽管父母对孩子均有平等的监护权, 但监护权的具体行使应符合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婚内监护权的行使虽无明确具体规定, 考虑到双方当事人正处于矛盾较易激化的分居状态,为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参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的规定,法院判决李小屹暂由张悦直接抚养为宜。 张悦在直接抚养李小屹期间,应当对李屹探望李小屹给予协助配合。 (文中人物系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