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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能要求对方给予经济帮助吗?

时间:2025-08-15     【转载】   来自:法治时报

10年前,李女士与吴某登记结婚,婚后先后生育两个孩子。近年来,随着李女士失业、身体多病以及日常生活开支的不断增大,吴某先后两次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李女士虽然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但又对离婚后的经济保障深感担忧。请问,如果离婚的话,李女士能要求吴某给予一定数额的经济帮助吗?


律师解答


李女士有权要求对方给予经济帮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目的在于保障离婚时生活困难一方的基本生存权益。因此,在适用时具有严格限制,一是离婚经济帮助只限于离婚时,如果一方离婚后出现了经济困难的情形,比如患病无力医治的,就不属于离婚经济帮助的范围。二是离婚时一方生活确有困难。三是提供经济帮助的一方必须有负担能力,如果没有帮助能力的,法律也不强制履行该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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