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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瑜伽年卡后查出疾病,可以要求退卡返款吗?时间:2026-07-20 小郭花费8600元办了一张瑜伽年卡,每周5次课。 练习半年后,她在一次体检中被检查出心血管疾病,医嘱禁止从事较为剧烈的运动, 包括练瑜伽 。医生说,剧烈运动会使心脏负担加重, 引起不适。由于不能继续进行瑜伽健身,她就要求瑜伽馆退卡退钱,可瑜伽馆拒绝退费, 仅同意由她自行将剩余课程转卖给他人。 她想知道:像她这种情况,可以要求退卡返还剩余预付款吗? 法律分析 本案的问题涉及到民法上的情势变更制度。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 ; 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 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预付式消费合同成立后,消费者身体健康等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消费者明显不公平的,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消费者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述规定是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而情势变更制度的适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即客观方面的重大变化达到了动摇合同继承的程度;二是重大变化须发生在合同成立后至履行完毕前的期间内; 三是这种重大变化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 四是这种重大变化不属于商业风险; 五是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 本案中,郭允静购买瑜伽卡后,即与瑜伽馆建立了健身合同关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郭允静被查出患有不宜再练瑜伽的疾病,这是双方在订立合同时都没有预见到的 。如果继续练习瑜伽,则会对郭允静的身体极为不利,也就是说,继续履行合同,对于郭允静是明显不公平的。所以,郭允静有权根据情势变更制度,要求解除合同。 上述司法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消费者请求经营者返还剩余预付款并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返还预付款本金应为预付款扣减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后的余额。”据此,在解除合同的同时,郭允静有权要求瑜伽馆返还剩余预付款。 在瑜伽馆不同意退回剩余预付款的情况下,小郭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由消费者协会进行调查、调解。当然,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并提供病历、医嘱等证据,由法院进行调解或者依法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