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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如何办理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时间:2024-11-07 张某(男)和李某(女)原是一对夫妻,育有一个3岁儿子,户口登记为姓张。离婚后,儿子归女方抚养。后来,李某再婚嫁给刘某,她把儿子改为姓刘,名字也作变更。李某问,她应如何办理? 律师释法 夫妻离婚后需变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需父母双方到场签字确认(一方已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材料)。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者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户口登记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户口登记机关隐瞒离婚事实,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户口登记机关应当予以恢复。 喻律师(双证律师,同时具备律师执业证和专利代理人资格证) 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劳动工伤、婚姻家庭及知识产权等领域。027-87735005 136272843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