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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转账,分手应否返还?时间:2024-11-08 恋爱中的男女为了培养感情,会互相转发“520”“1314”金额的红包。那么如果男女分手后,恋爱期间的资金往来是属于何种性质呢?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理的两起案件就给出了答案。 江西人小张常年在外地摆摊。2023年,小张在摆摊经营过程中认识了在隔壁摆摊的小美,小张被长相甜美的小美吸引,很快与小美确定了恋爱关系。在二人交往期间,小张多次给小美转账。今年2月,小张在刷短视频时发现小美与他人秀恩爱,并宣告马上要结婚了。小张联系小美,小美虽然否认此事,但随后就提出要与小张分手,小张极力挽留小美,但小美去意坚决。想到交往期间小美多次提到前男友每天以转账向其示爱,自己好像被洗脑一般也频繁向小美转账,眼见复合无望,小张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美返还不当得利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在小张与小美交往的2023年6月至今年2月期间,小张先后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向小美转账66笔,共计55000余元。其中19笔转账金额为520元,并在转账说明备注“老婆爱你”等,另外2笔系小张自认赠与小美孩子和小美本人的路费。故法院认定其中的1万余元系小张对小美的赠与,小张主张系不当得利应返还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剩余的4万余元,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消费能力及交易习惯,已明显超过小张表达爱意的范畴,应予以返还。 而该院审理的另一起案件情况则有所不同。小阳与小梅系高中同学,高中毕业后二人再无交集。2023年,二人再次相遇,很快陷入爱河。2023年3月,小阳搬到小梅租住的房屋与其同居生活,直到今年6月,二人因经常吵架分手。其间,两人间有多笔转账往来,其中小阳向小梅转账2.8万余元,小梅向小阳转账1.3万余元。后小阳多次通过微信和短信向小梅及其父亲讨要其转给小梅的钱,小梅不堪其扰便在短信中回复“都还你”。后因小梅未还款,小阳向法院起诉,请求小梅返还其认可的2.3万元。 法院在查明上述事实后认为,小阳与小梅相互转账,数额都不大,且二人同居生活,相互间的转账既有增进感情的赠与,也有为共同生活、旅游的支出,不应认定为不当得利,故驳回了原告小阳的诉讼请求。 释法 男女朋友在恋爱期间相互转账,一旦发生争议,如果没有证据很难判断转账时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付出的一方往往会以系民间借贷、不当得利等要求接受款项一方偿还;而接受款项一方往往会以转账系赠与、偿还借款、生活支出等理由进行抗辩。法院会视具体情况判决。 法官提醒,为了钱财,男女朋友争吵不休甚至大打出手的情况屡见不鲜。男女在交往中涉及金钱往来的要注意留存相关证据,比如在转账时养成备注资金用途的习惯,是借贷或是表达爱意要备注清楚。 喻律师(双证律师,同时具备律师执业证和专利代理人资格证) 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劳动工伤、婚姻家庭及知识产权等领域。027-87735005 136272843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