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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女朋友赠送礼物,分手时要返还吗?

时间:2024-11-23     【转载】   来自:法治时报

周先生经常送些小礼物给女朋友,两人外出就餐都是周先生出钱。在节日、纪念日、生日等特殊日子里,周先生会通过微信给情人发520元、188元不等红包。然而现在,他们因各种矛盾分手。周先生认为给女友的钱就是彩礼,想要求她退还所收款项并分担就餐费。请问,周先生的要求合法吗?


律师释法


赠与分为两种,即一般赠与(无偿赠与)和附条件赠与。对于一般赠与,赠与人原则上不能反悔;对于附条件赠与的,在条件未成就时,赠与人有权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该规定明确了彩礼与恋爱期间一般赠与的区别。彩礼的给付一般是基于当地风俗习惯,直接目的是缔结婚姻关系。而恋爱期间赠送钱物或消费性支出,主要是基于增进感情的需要,且涉及金额有限,故属于一般赠与,在婚约解除或离婚时,女方可以不返还。


喻律师(双证律师,同时具备律师执业证和专利代理人资格证) 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劳动工伤、婚姻家庭及知识产权等领域。027-87735005 13627284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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