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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丈夫对妻子入股的公司,能否直接分割股权?时间:2024-11-24 周女士是一家股份公司的股东之一,因与丈夫的感情破裂,准备离婚,但丈夫坚持要求分得她的一半股权。请问,丈夫能直接要求分割股权吗? 律师释法 周女士的丈夫不能直接要求分割股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往往有人据此认为股权虽然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因该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自然可以分割股权。其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并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股权,并非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只是“出资额”和股权所取得并分配的收益,另一方在离婚时不能直接分割股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喻律师(双证律师,同时具备律师执业证和专利代理人资格证) 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劳动工伤、婚姻家庭及知识产权等领域。027-87735005 136272843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