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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共同生活,能否解除收养关系?

时间:2024-12-10     【转载】   来自:时代法网

陈女士早年和丈夫一起收养了一个孩子,如今他们的养子已经成年,但和养父母的关系日益恶化,已无法共同生活。请问这种情况下他们能否解除收养关系?是否需要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如果收养关系解除,他们能否向养子索要一定的补偿?


律师释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由此可以看出,你亲戚首先可以和养子协商解除收养关系,如果协商达成一致,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不能达成协议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收养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根据此项规定,陈女士和丈夫可以根据情况向养子要求支付生活费或补偿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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