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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生活困难要求前夫补偿,有法律依据吗?

时间:2025-02-21     【转载】   来自:法治时报

小刘与前夫结婚8年后离婚。他们结婚时在经济上实行AA制,前夫年薪高达50万元,还有2套个人房产,而小刘月收入只有2000多元。离婚后,前夫把他们共有的房产给了小刘,但仅凭小刘的工资收入,交物业管理费后生活很困难。小刘想以离婚后生活困难为由,要求前夫给她补偿20万元。请问,小刘的要求在法律上有依据吗?


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据此,经济帮助责任的承担是有条件的:一是一方生活困难。“一方生活困难”一般是指依靠个人财产、离婚时分得的财产和有合理预期的劳动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其中,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二是另一方具有负担能力,即另一方在满足自己的合理生活需要后有剩余的。

小刘的月工资收入有2000多元,离婚时又分得了双方共有的房产,对照上述规定,很难认定你属于“生活困难”。如果小刘将来承担所分得住房的物业管理费确实有困难,那么小刘可以不要住房,而让前夫给她一笔等同于住房价值的钱款。


喻律师,擅长经济纠纷、合同纠纷、财产纠纷、劳务纠纷、婚姻家庭及知识产权等领域,提供离婚、合同、交通、房产、工伤等法律问题服务。027-87735005 13627284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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