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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离婚后发生财产纠纷,法院如何认定?时间:2025-05-31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 妻子周某与丈夫许某协议离婚 。2022年1月10日,许某向周某出具借条一张 ,内容为:“ 今借到周某人民币150000元(大写:拾伍万元整)。于2025年1月10日前分期还清。首期于2022年12月31日还款50000元,第二 期于2023年12 月31日还款50000元,最后一期于2024年12月31日还款50000元。 借款人:许某。 ” 2022年1月15日,许某向派出所报案 , 称被人威胁写下欠条 。公安机关接、出警情况记录的处理结果如下:“……2022年1月10日, 许某前妻及亲属到某车站找到许某要求赔偿离婚补偿费, 许某称没有钱。 此后,双方下15万元欠条 。现已制作询问笔录 ,不构成案件,已答复报警人, 报警人表示认可。” 因许某未支付上述款项, 周某以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至法院 ,主张该笔款项为双方协商的离婚后补偿,要求许某支付15万 元 。许某辩称 《离婚协议书》 中明确记载 “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债权债务 ”,其受胁迫签订借条、借款未实际发生、借条未生效。双方均认可该借条所涉款项未实际支付。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借条系双方离婚以后形成,但实际并未发生借款交付的事实,故 双方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借贷关系。 涉案款项虽以“借 条 ”形 式出现,但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及借条产生的背景、过程, 实质应属于双方因离婚而产生的财产分割问题形成的债务。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借条系受胁迫所形成或非真实意思表示,故对于许某的 抗辩主张不予采信。依据在案证据证明的事实,遂判决许某支付周某15万元补偿款。 许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法律评析 本案中的争议虽经法院判决有了定论,但以下问题值得思考: 一是离婚协议中约定“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是否妨碍男女双方另行达成财产分割或补偿协议。一般来说,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 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但是,该协议达成之后,男女双方仍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对协议中的具体条款、条款中的具体内容予以补充、变更。本案中,周某与许某虽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但这并不妨碍双方离婚后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于财产分割、补偿事宜另行达成协议。即双方在离婚后另行达成涉案15万元补偿协议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二是本案中“借条”是否通常情况下的《 离婚协议补充》《离婚补偿协议》。《民法典》第146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本案中,首先回溯借条签订过程,周某从一开始提出要求许某支付25万元,最后确定为15万元、分三期给付,体现了双方对于款项具体金额、支付时间进行协商的过程。双方在订立“借条”之初即明知没有借款事实且无真实的借贷意思,双方系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借条。其次,关于双方签订“借条”的真实意思。根据双方对于借条产生背景的陈述,结合公安机关依据许某报警、单方陈述形成的处理结果,可以确认双方实质上系就离婚后财产补偿问题达成的一致意见。也就是说,双方系以“借条”之名行“补偿”之实。本案为离婚后财产纠纷,周某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但是,如果周某以民间借 贷纠纷起诉,坚持“返还借款”的主张,那么,其将无法举证借贷发生的事实,法院按照民间借贷的审查标准进行审查,其诉请就无法得到支持。因此, 男女双方若在离婚后另行达成协议,最好明确协议主题, 避免因法律关系不明徒增诉讼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