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文章
  • 文章
搜索

律师服务热线:13627284349(微信同号)喻律师

微信:fair2035

抖音:喻律师

推荐:

代写文书  代发律师函  整理证据  代拟合同 看守所会见  诉讼指导  律师出庭  

诉求解决专家

首页 >> 咨询 >>婚姻家事 >> 离婚时,一方名下的住房公积金能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详细内容

离婚时,一方名下的住房公积金能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时间:2026-04-29     作者:张兆利【转载】   来自:劳动午报

王女士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她与丈夫宋某打算通协议方式离婚。经查询得知,宋某个人账户上的住房公积金余额有10万元,她认为应当每人分得5万元,但是,宋某以住房公积金系个人财产为由拒不同意。她想知道:住房公积金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如果 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应当如何分割?


法律解析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分割。

《民法典》 规定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 第二十五条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 、住房公 积金 ;(三)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上述规定表明,住房公积金作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分割。

其次,明确界定住房公积金的分割范围。分割住房公积金的关键是区分 “婚前”与“婚后”部分,避免混淆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结婚登记前, 一方个人账户中已积累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仍归个人所有。从结婚登记之日起至婚姻关系终止 (离婚或一方死亡) 期间,一方或双方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含个人缴存和单位配套缴存部分),无论是否实际提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均需依法分割。同时,婚内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如偿还共同房贷、房屋装修等,因该部分资金已转化为家庭共同支出,离婚时不再单独作为住房公积金资产分割。

另外,婚前住房公积金在婚后产生的自然增值如利息,仍属于个人财产;婚后缴存部分产生的增值,属于共同财产的延伸,需一并予以分割。

最后,关于如何分割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 、建造 、翻建 、大修自住住房 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 出境定居的;(五)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根据上述规定,离婚并非住房公积金的法定提取事由,不能直接提取公积金账户资金进行分割。实践中多数采用“折价补偿”的方式,具体操作分为三步:第一步, 核算出共同部分金额。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打印 《个人缴存明细》,明确离婚时账户总余额、婚前余额、婚内缴存总额及提取记录; 用 “离婚时总余额减去婚前余额”,得出婚内共同缴存的公积金总额,同时, 应扣除婚内已用于共同生活的提取部分。第二步,厘清分割比例与补偿金额。 原则上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共同部分一般按照50%的比例分割; 如果双方经济状况、住房需求、子女抚养等情况存在差异,也可通过协商或法院判决适当调整分割比例。第三步,确定履行方式。由住房公积金账户持有方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或分期向另一方支付补偿款,住房公积金账户仍归持有方所有,后续由其继续缴存、使用 ;若双方均有住房公积金账户,也可通过离婚双方协议或法院生效文书,由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账户资金划转。这样既不违反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的规定,又解决了夫妻离婚住房公积金的分割问题。

综上所述,离婚时一方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核心分割原则是“分婚内、不分婚前”,以折价补偿为主要方式,兼顾双方实际情况,依法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最新评论
请先登录才能进行回复登录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