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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妻子是否可以分割丈夫继承的遗产?时间:2026-04-28 周女士与刘先生于2010年1月登记结婚。2026年1月, 刘先生的父亲突然去世,生前没有留下遗嘱。今年4月, 周女士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此时,刘先生姐弟三人尚未对父亲的遗产进行实际分割。周女士想知道:在离婚诉讼中, 她能否要求分割刘先生可以获取的遗产? 法律分析 首先可以确定, 刘先生所继承的财产属于周女士与刘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该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本案中, 由于刘先生父亲生前没有立遗嘱, 故刘先生获得的继承份额应属于其与周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周女士有权依法分割。但是,由于周女士在起诉离婚时,刘先生姐弟三人尚未对遗产进行实际分割,刘先生有权继承的份额还无法确定,因此,周女士不能在此次离婚诉讼中提出分割遗产的请求。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 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 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 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据此,周女士只能在刘先生实际取得其父亲遗产后, 另行起诉要求分割该部分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