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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售孩子名下房屋后,能主张合同无效吗?时间:2025-07-17 赵某夫妇将他们出资购买、登记在未成年儿子名下的房产出售给李女士,双方签订了不动产买卖合同并完成了产权变更登记。半年后,李女士正在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时,赵某夫妇突然联系她,称之前卖房的行为侵犯了被监护人也就是其未成年儿子的权益,买卖行为无效,希望她归还该房产,他们则会按照合同约定退款并支付违约金。李女士想知道: 自己与赵某夫妇的房屋买卖行为是否有效? 法律分析 《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该法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 者动产的所有权 :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 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赵某夫妇主张涉案房屋买卖行为无效,其依据就是上述两个法律条款的规定。但是,《民法典》在保护被监护人利益的同时,也保护善意交易相对人的信赖利益。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五条规定:“父母双方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处分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并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后,又以违反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损害未成年子女利益为由向相对人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赵某夫妇的卖房行为完全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此,他们不得主张卖房行为无效。也就是说,李女士与赵某夫妇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合法有效,李女士有权拒绝退还房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