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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费过低,能要求增加吗?时间:2025-07-29 解女士近日咨询说, 她与前夫玄某6年前协议离婚时约 定,婚生幼女跟随她生活,玄某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 近年来由于物价上涨、孩子生病等原因,最初约定的抚养费早已无法保障孩子正常生活和学习的需要。为此,她多次要求玄某增加抚养费但均被拒绝。为此,她打算通过诉讼方式要求玄某增加给付抚养费。 解女士想知道:变更已约定的抚养费数额是否有法律依据?法院能否支持她的诉求? 法律分析 在与玄某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作为孩子的抚养人和法定代理人,解女士有权通过 诉讼途径主张其增加抚养费数额。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会综合各方面实际情况,对玄某应负担的抚养费数额作出相应的变更调整。 现实中,选择协议离婚的夫妻一般都会通过离婚协议约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抚养费金额及支付方式。离婚后双方都应遵守该协议的相关约定。但是,未成年子女的成长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期间,随着物价的上涨以及可能出现的重大疾病等情况,未成年子女所需要的抚养费金额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与此同时,给付抚养费一方的境遇和经济条件,也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发生变化。因此,在实践中,一方要求增加或者减少抚养费的纠纷不在少数。 《民法典》 第1067条第1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第1085条规定: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 短,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根据这一规定,解女士有权要求前夫玄某增加支付抚养费。 关于抚养费数额的把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49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 50%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 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如果遇到义务方拒不履行支付抚养费的情况,另一方要注意留存好对方拒付或拖欠的相关证据,比如明确表示不予支付的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等。 然后,携带这些证据和离婚协议书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 。 如果对方仍然不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书或调解书,此时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进而实现如下效果:一是法院 会对不执行判决的一方进行教育、警告,督促其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 二是如果对方仍然拒绝劝告教育,人民法院会向有关单位查询对方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然后根据不同情形进行扣押、冻结、划拨、变价其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