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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协同视角下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共犯退赔责任研究时间:2026-05-09 内容提要 随着京津冀协同发展纵深推进,类案裁判标准的统一既是司法活动的内在要求,也成为破解跨区域治理问题的核心路径。以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为典型,退赔关涉被害人权益,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终环节。作为涉案财物处置的关键,共犯退赔责任认定存在责任标准分歧、退赔性质认识模糊、民事追偿规范空白等问题。基于法秩序统一原理与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双重指引,应确立共犯对外连带、对内按过错比例分担且可追偿的退赔责任。程序保障方面,应通过设定相对独立的涉案财物庭审程序,确保庭审对共犯退赔责任作实质化审查,判项作具体化处置。区分主从犯退赔的不同情形,畅通共犯间民事追偿路径,实现分配的实质正义,真正修复被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如此,不仅有效弥合司法裁量地域差异,更能为区域法治协同提供可复制的制度样本。 作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的法治保障,法院主要通过构建统一的裁判标准,推进区域法治一体化。当前,法院审理电信网络诈骗(以下简称电诈)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时,侧重于行为责任追究,对财产的再分配重视不足。刑事裁判虽宣告惩罚正义,却难以填平损害,衍生出群体事件等次生社会风险。退赔责任标准呈现地域化差异,而且仅关注被告人、被害人的财产衡平,忽视了被告人内部权益的均衡。针对这一司法突出问题,关注点不应浅尝辄止于裁判结果,为定分止争,防止一案结而多案生,从内外部两方面明晰共犯退赔责任认定规则,化解区域裁判冲突,供给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下的司法协同需求,成为社会治理的核心要义。 一、共犯退赔责任的司法现状检视 共同犯罪各行为人对被害人损失的原因力大小、过错程度不同,各共犯对被害人承担何种退赔责任,内部责任如何分担,以及如何行使追偿权,司法存在不同认识。本文依托人民法院案例库及裁判文书网的公开数据,对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期间,河北省、北京市、天津市三地法院审理的诈骗罪案件,以电信网络诈骗、从犯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剔除无效样本后,得到有效文书89件(北京36件、天津28件、河北25件),以此为跨区域研究样本。重点分析外部退赔标准、内部责任分配,为后续责任确定提供数据支撑。 (一)共犯外部退赔责任的裁判现状检视 作为典型的共同犯罪,电诈案件主从犯如何对外承担退赔责任,实践尚未形成规范化标准,判项内容表述形式各异。 1.共犯外部退赔责任标准不统一 样本数据显示,京津冀三地法院在共犯退赔责任认定上有连带责任、独立责任、区分责任3种标准。 (1)共犯承担连带退赔责任 样本案例中共有48件持连带退赔责任立场(北京26件、天津17件、河北5件)。该观点认为,基于共同犯罪“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归责原理,从犯应该对参与的整体犯罪数额承担连带退赔责任,这与民事共同侵权连带责任有效衔接,契合法秩序统一性原理。 连带退赔责任说有可取之处,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追缴违法所得,填补损失。但是,实质上与罪责刑相适应和罪责自负原则相抵牾。其一,责任分配显失公平。从犯对涉案资金通常没有实际控制权,其从犯罪中获益比例在被害人损失中占比不高。其二,刑罚矫治功能虚化。过于严苛的经济责任,会严重打击共犯通过主动退赃获取从宽处罚的积极性,被害人追偿效果难以实现。其三,间接导致负面博弈,主犯往往到案晚于从犯,从犯若先行退赔,主犯仅需补足差额甚或免除退赔责任,不符合分配正义。其四,巨额债务伴随共犯终身,合法财产权受侵害,易产生对抗情绪,增加再犯风险。 (2)共犯承担独立退赔责任 样本案例中共有19件采独立责任观点(北京4件、天津1件、河北14件)。该观点认为,鉴于从犯仅依照指令实施诈骗行为并辅助资金转移,依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追缴其违法所得后按比例返还给被害人足矣。也有学者持此观点。 独立退赔责任说也有缺陷。其一,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本质是严重的民事侵权纠纷。依照民法典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尚需承担连带责任,但更为严重的直接实施侵害行为的刑事从犯仅负独立退赔义务,出现经济责任的刑民倒挂。其二,在主犯未到案或虽到案但无法全额退赔时,被害人追赃挽损权益无从实现。并且,从犯违法所得查证存在客观障碍,若仅有被告人供述并无客观证据证实或经查证确无获利的,依据该说还将免除退赔义务。 (3)共犯承担区分退赔责任 样本案例中有22件系根据从犯经济实力及主动性、自愿性承担不同的退赔责任(北京6件、天津10件、河北6件)。共犯退赔责任不再以犯罪所得为限,还需要以其合法财产退赔被害人。具体分析还呈现出3种模式。其一,违法所得没收以及合法财产退赔被害人的双罚制(12件),即被告人从犯罪中获得的违法所得追缴上缴国库,并要求其额外用合法财产退赔违法所得等额的财产给被害人。其二,虽未判令从犯承担连带责任,但从犯主动超出违法所得数额,以合法财产履行了全部退赔责任(9件)。此时,因为某一从犯或其家属代其退赔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法院不再要求其余共犯承担退赔责任。其三,超出从犯实际违法所得数额,以合法财产退赔被害人部分损失(1件)。 行为人的退赔责任因个人经济状况、主观意愿、与被害人的协商等实际情况动态调节,可以最大限度地追赃挽损。然则,其背后隐忧不容忽视:其一,被告人的合法财产权易受侵害,尤其是第一种模式对被告人进行双倍经济制裁,国家间接从犯罪中获益,容易遭受诟病;其二,同案异判情形增多,形成经济能力强者多赔、弱者少赔的逆向激励,甚或引发花钱减刑之不利评价,有损司法权威。 2.裁判涉退赔事项处理有偏差 各地除退赔责任标准不统一外,涉退赔事项具体认定及处理亦规范不足,约35%的案件出现不同程度的缺漏。 (1)涉退赔事实认定有缺失 部分判决缺少涉财事实。犯罪数额、违法所得是电诈类财产性犯罪需要查明的关键事实。对样本数据分析发现,未认定共犯参与犯罪数额的案件共有26件,占全部样本的29%;未查清个人违法所得的案件共有31件,占全部样本的35%。虽电诈案件手段网络性及跨地域等特性使然,查证有现实困难,但如果关乎自由刑的刑事责任和退赔金额的关键性事实都含糊不清,恐难罚当其罪,也影响法院裁判权威性。 (2)涉退赔判项表述失范 裁判涉退赔判项表述失范问题尤为突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涉财执行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主文确定的责令退赔事项是执行内容之一。但多个样本判项表述模糊、瑕疵,不利于执行工作的开展。 具体表现为:一是有5件样本案件未涉及退赔责任。原因是在法院裁判之前,某机关已通过非正式程序返还被害人财物,因被害人损失已弥补,判项未表述。这违背了法院对涉案财物的终局性处置。即便已事先退还给被害人,仍应以裁判的形式对前述行为进行确认或追认。二是有1件样本案件缺乏对涉案财物的终局性处置。该判决仅表述追缴违法所得,未明确追缴后是返还被害人还是上缴国库。三是样本判决普遍存在追缴、责令退赔表述不当或不规范现象。试列举如下:责令退赔被害人X元(涉案财物不在案,未经追缴即表述退赔);责令退赔X元,用于发还被害人(叠加表述,退赔本身就含有发还的意思);责令退赔犯罪金额,发还被害人(表述瑕疵);责令退赔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表述瑕疵,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应表述为退出而不是退赔);追缴违法所得,用于退赔被害人损失(表述瑕疵,追缴的违法所得应发还被害人,而不是退赔)等。判项表述精准性不足,严重削弱裁判既判力及司法公信力。 共犯退赔责任的标准不统一以及裁判对涉财事项的表述规范不足,制约着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利益衡平,最终减损被害人权益救济效能。 (二)共犯内部退赔责任的司法现状检视 立法与司法的关注重点始终围绕共犯对被害人的外部退赔责任,共犯退赔后内部责任分配不明确。在电诈案件分案跨域审理的常态化实践中,暴露出主犯退赔搭便车及追缴共犯犯罪所得溢出等乱象。 1.部分案件主从犯退赔责任倒挂 电诈犯罪中,主从犯退赔责任呈现先到案从犯重责、后到案主犯轻责的倒置格局。因电诈犯罪技术性强、跨域甚至跨境追踪难、主从犯联系松散等特点,从犯到案时间一般早于主犯。从犯为争取从宽量刑情节,在有余力的情况下通常愿意超出其实际违法所得数额,以合法财产偿付被害人损失。晚到案的主犯通过搭便车,仅需在从犯退赔后的剩余额度内承担补充责任,导致其实际退赔数额低于犯罪所得。这种退赔责任承担方式,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及比例原则,也与民事法律相关意旨背离。 2.部分案件呈现犯罪所得溢出现象 在电诈主从犯未能同时到案,甚至不在同一地域审理的情况下,主从犯各自承担退赃、退赔责任,导致可能出现犯罪所得溢出现象。具体呈现两种形态:一是正向溢出,有履行能力的主犯全额退赔被害人后,另案审理的从犯面临是否继续退赔、退出的违法所得去向何处等问题。二是反向溢出,从犯全额退赔或超出违法所得数额赔偿部分损失后,其余共犯是否还要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以上两种形态下,如果要求各共犯均退出违法所得,可能会出现退赃数额超过被害人损失的情况,此时,超额部分应该去向何处。样本中有的法院选择判令将多余违法所得上缴国库。但是,溢出部分的财产本质上是一方用其合法财产支付的,不同于罚金或者涉案财物,罪犯的合法财产同样受法律保护,不应受到任何人或团体的侵犯。 二、共犯退赔责任的适用不统一溯源 共犯之所以存在外部退赔责任标准不一与内部责任分配模糊等问题,根源在于制度设计不足与运行机制不畅。 (一)涉案财物处置规范供给不足 现有法律、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对退赔责任的规定零散,缺乏系统性指引,导致法官在裁判时各寻依据。 1.退赔责任的规范局限 退赔责任的立法局限表现在3个方面:一是退赔责任与行为责任衔接局限。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但未明确共同犯罪违法所得的处置规则,也未能参照刑法第二十六条至第二十八条所规定的主从犯刑事责任,构建相匹配的主从犯区分退赔责任。二是退赔的量刑激励局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76条规定退赔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根据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弥补程度酌定从轻,但都未考虑主从犯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不同原因力,具体量刑时参照性不强,激励不够。三是退赔与侵权责任的刑民交叉衔接局限。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共同侵权连带责任规则与刑事退赔责任存在体系冲突,民事共同侵权需承担连带责任已成共识,而刑事从犯负何种退赔义务尚无定论。 2.涉案财物处置的实体与程序体系不协调 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在涉案财物规定体系上缺乏统一性。刑法第六十四条将涉案财物处置视为对量刑有影响的终局性处理措施。而刑事诉讼法把搜查、查封、扣押、冻结等对物的限权措施列入侦查权外延,在司法实践中作为侦查权的一种手段加以规制,强制措施体系仍停留在对人不对物的传统框架。尽管在特别程序中设立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但仅涵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逃匿的案件。制度设计不协调,会导致涉物处置措施效力层级混乱,影响涉案财物处置的规范性和可执行性。 违法所得主要有追缴和责令退赔两种处置方式。追缴是程序性处置措施,针对的是违法取得的涉案财物,不等同于上缴国库。责令退赔是追缴的补充和终局性实体处置措施,包括原物退还和等价赔偿两种。《涉财执行规定》中提到的对于被害人的损失应当按照刑事裁判认定的实际损失予以发还或者赔偿,就是对退赔的进一步阐释。追缴财物应退还给被害人,退还不足以弥补损失时,以被告人合法财产补足差额。由于对追缴与责令退赔的性质认识偏差,导致涉案财物判项表述差异。 (二)共犯追偿的刑民协同失灵 共犯内部责任分配的规范与适用存在偏差。刑事退赔与民事赔偿之间缺乏衔接机制,退赔责任难以完全依刑法框架执行,又无法充分借助民事规则落地。 1.共犯追偿的刑民规范偏差 刑事法律对共犯间内部责任规定缺失。遭受直接财产损失的被害人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共犯内部追偿不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该条确立了共同侵权连带责任追偿机制,这一规则本应构成共犯退赔追偿的实体法基础。然而,可否参照民事规定缺乏明确的规范指引,刑民协同存在现实障碍。 2.共犯追偿的实践对立 共犯是否可以内部追偿问题,立法虽未明确也未禁止,司法实务存在对立认识。有法院对共犯内部的追偿纠纷,以刑民程序排斥、追偿缺乏平等法律关系为由驳回起诉;也有法院对此类纠纷以刑事判决确定的退赔义务,其本质为民事侵权的赔偿义务,共同犯罪人内部的责任分担问题应属民法调整范围为由,予以受理并作出实体裁判。 鉴于刑法对共犯追偿权未有明确限制,当对外退赔责任履行完毕后,共犯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理应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追偿。然而,因为立法的不明确和司法的区域不统一,共犯之间作为平等主体,其内部利益平衡问题始终未得到重视。 三、共犯内外区分式退赔责任的统一建构 退赔责任标准的区域差异以及内部责任分配缺失是刑民不同思维模式博弈的结果。从经济利益平衡、精准与有效剥夺、公平责任分配等立场上,统一共犯退赔责任内外部认定标准,让行为人承担与其罪责相符的退赔责任,让因其犯罪行为导致财产受损的被害人挽回损失,兼顾共犯之间的利益均衡,让社会关系尽可能恢复至行为前的状态,是涉案财物处置的要旨。 (一)共犯有限连带责任的提倡 1.共犯应承担有限连带退赔责任 关于共犯退赔责任,刑法通说为完全连带说,该说考虑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认为行为人对因其引起的犯罪后果,不仅应承担刑罚还要承担退赔责任。但完全连带责任会导致主观过错小、因果关系贡献低、获益少的从犯承担超出自己行为的过重经济责任后果,且无从救济。有学者提出比例连带责任,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以上缺陷,即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行为与后果的原因力因素,要求从犯承担与其过错相当比例的连带退赔责任。至于具体比例,可根据其参与造成损失金额的一定比例合理确定退赔责任。也有学者主张以实际佣金为基数,乘以适当倍数确定退赔数额。遗憾的是,要求从犯承担超出其违法所得的退赔责任,缺乏具体的操作规范,如何确定这一比例或倍数,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不具有现实可行性,没有解决其正当性基础。 基于共同犯罪的行为类型,结合行为人获利方式,应确立分层处置、有限连带责任规则体系。具体而言,从犯大体分为固定工资型与提成型两种。前者为诈骗犯罪辅助提供技术、后勤等服务,按照固定工资收取报酬,收入与诈骗金额无关,这一层级的从犯退赔责任应限定于其违法所得即工资报酬,追缴后按比例发还被害人。后者负责具体实施诈骗行为的某一环节,按照诈骗金额比例提成,收入与诈骗金额直接相关,但其对诈骗资金没有实际控制支配权,其在参与诈骗过程中导致被害人损失的范围内与主犯承担连带责任。 本文所称有限连带责任,借鉴民法共同侵权责任的相关内容,实行内外有别的区分责任,考虑行为在整个诈骗既遂中的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确定其内部责任份额,对外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可通过民事诉讼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如此,避免对从犯合法财产的过度侵蚀,形成刑事追责、民事追偿的双轨闭环。 2.共犯有限连带退赔责任具有准惩罚性赔偿性质 有限连带退赔责任属于补偿性的准惩罚性赔偿措施。详言之,共犯在刑事责任上负有说明自己违法所得、全额退赔的义务。法院在查明其违法所得的前提下,可要求其在参与的诈骗数额内与其余共犯承担连带责任。超出违法所得部分的退赔,退多退少只作从轻考虑,不能再作为量刑、减刑的从重考量因素。如此,能在行为人力所能及范围内最大可能实现追赃挽损,具有现实可行性。 所谓准惩罚性赔偿,有别于惩罚性赔偿之处在于,本责任仅在被害人损失得不到全额补偿时启用。这一责任是建立在因果关系上的准刑罚措施,既要求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同时又考虑其行为与责任的适当性,以责任主义为根据,将追缴违法所得与退赔相区分,不至于影响从犯的退赔积极性和限制其回归社会。当整体追缴、责令退赔完成后,退赔金额超出其实际违法所得的行为人,可以就超出部分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进行追偿。 (二)共犯有限连带退赔责任的法理考量 共犯有限连带退赔责任,基于被害人权益保障与共同犯罪人权益均衡、法秩序统一、社会关系修复的维度展开,兼顾回应共犯间民事追偿的正当性诘问。 1.基于回应群众追赃挽损需求的现实考量 有限连带退赔责任机制,通过将被害人追赃挽损的风险在各共同犯罪人之间进行合理分摊,有效缓解被害人退赔不能的受偿困境。对内通过承认追偿诉讼,超额退赔共犯向其他共犯追索超出份额部分,使退赔责任与罪责程度形成正相关,有效消解替他人担责的不公感,同时能激发其退赔主动性,尽可能实现追赃挽损。 质疑者认为,共犯通过退赔获得量刑从宽,若再允许其向他人追偿,还将享受经济利益,双重获利。这种观点是片面的。其一,从犯基于退赔获得量刑激励属于刑事政策激励,其以合法财产填平被害人损失的行为,在违法所得精准剥夺的基础上也承接了被害人损失受偿不能的风险。其二,追偿权本身是对平等主体内部分配不公现象的矫正,主犯或部分从犯未足额退赔属于不当得利。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其三,追偿程序具有成本高和实现率低的特点,从犯用合法财产退还被害人,降低了分配正义实现周期,优先保障了被害人权益。允许从犯追偿不等同于追偿实现。其还要历经主犯或其他从犯被查处、民事追偿诉讼、执行等诸多环节,面临程序空转风险,仅属于可得利益而不是既得利益,追偿实际履行到位仅具有或然性。 2.基于法秩序相统一的体系考量 从法秩序统一视角审视,责令退赔虽以刑事裁判形式呈现,但其本质上具有民事侵权损害赔偿与刑事不法利益剥夺的双重属性。共同犯罪属于严重的共同故意侵权行为,罪犯既要承担刑事惩罚还应赔偿被害人损失。有限连带退赔责任,是在不突破现行法律框架下,探寻刑民规范不同目的,经受合目的性检验,将刑法对不法利益的衡平剥夺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相协调,从法律效果层面实现涉众型犯罪案件退赔责任刑民交叉部分的有机统一,填补责令退赔制度不能对被害人权利进行完整保护的空缺。 共犯追偿权的制度设计具有明确的法律基础与实践逻辑。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均以行为共同造成损害结果为核心,具有内在一致性。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债务人,就超出部分有权向其他连带债务人追偿。基于此理,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共犯,有权向未退赔共犯就其应承担的份额进行追偿。对超额退赔共犯的财产权益保护,符合我国宪法第十三条对公民合法财产的保护原则。根据《涉财执行规定》第16条规定,在刑事法律未明确规定共犯追偿问题时,司法机关可参照民事执行规则填补制度空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关于连带债务人追偿权的规定,为共犯内部追偿提供了遵循。这种刑民协同的路径符合法律体系内在统一性。追偿权民事诉讼通过将对外的刑事退赔责任延伸至对内民事按份责任,对不当得利进行再分配,构建刑民的动态衡平。具体操作中,刑事判决确定退赔金额后,民事程序依据共犯实际获利、参与程度等划分内部份额,形成刑事定责、民事分责的双层结构。 3.基于恢复性司法实质解纷的社会考量 恢复性司法是涉案财物处置未来发展的方向。被害恢复是被害人的权利,也是恢复性司法的核心。涉众型经济犯罪行为人从被害人处获取经济利益违背了分配正义,刑法通过追缴违法所得,重建被犯罪破坏的社会秩序,实现矫正的正义。其意旨是通过公权力的介入调整财物分配不法状态,将社会秩序恢复到被犯罪行为破坏前的状态。一方面,被告人在其能力范围内积极履行退赔责任,真诚悔罪,能够得到量刑的从轻,服完刑能更快地复归社会。另一方面,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得到尽可能的赔偿。罪犯与被害人的矛盾得以消解,犯罪与社会的冲突化解,促进社会和谐,修复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四、共犯追偿权的刑民程序保障 在厘清共犯退赔责任基础上,需完善对物之诉程序机制,破解退赔共犯超份额担责后如何实现内部求偿的实践梗阻。 (一)共犯追偿权的刑事程序保障 裁判中心主义应贯穿涉案财物处置全过程。对涉案财物作实体性处置,应遵循比例原则,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查清共犯在犯罪中所起作用,查明涉案财物的权属、性质,作出的处置应与案件实际情况相符,与共犯所犯罪行相适应,与个人行为的危害性相当,其承担的经济性赔偿应控制在必要的限度内。 1.规范涉案财物刑事庭审程序 庭审调查主要围绕行为的定罪量刑进行,但涉案财物的实体处置在庭审中具有独立价值,应设立相对独立的涉案财物庭审程序,并细化流程。涉案财物庭审程序仅在被告人有异议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时依申请启动。被告人承认检察机关对涉案财物提出的处置意见,或者没有利害关系人对涉案财物提出主张的,则可不启动对涉案财物的庭审程序或作简化处理。 具体流程为:一是庭前会议阶段,当存在案情复杂、涉案财物多、利害关系人争议大、权利冲突激烈等情况时,应启动庭前会议程序,听取意见,归纳争议焦点,为庭审顺利进行创造条件。二是法庭调查环节,由公诉人、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举证并分别发表质证意见。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公诉人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既包括对本案查、扣、冻的涉案财物基础信息,包括名称、数量、特征等情况进行举证和说明,还需要对随案移送财物的权属、性质、来源等进行举证说明。异议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案外人仅就异议情况举证并作相关说明。三是法庭辩论阶段,围绕涉案财物如何处置发表意见,特别是对从犯如何承担退赔责任等展开充分辩论。先由公诉人根据从犯所犯罪行轻重、对造成损失的原因力大小、退赔责任承担方式等充分发表意见,再由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以及利害关系人阐述观点和理由。 2.规范退赔责任的裁判说理 以审判为中心关键在庭审,以庭审为中心落实在文书。裁判文书的规范与说理,表现在4个方面。 一是裁判文书应准确反映涉案财物内容。事实查明、证据列举部分应全面反映涉案财物的数量、范围、来源、权属、审前处置等情况,为最终说理和处置提供依据。 二是裁判文书应增强涉案财物处置的说理性。涉案财物处置要从情理、法理、事理上阐述到位,确保案结事了。要实现被害人与被告人权利的平衡保护,避免责任分配不公,加大犯罪人责任。对涉案财物的权属争议,应辨法析理,积极回应,确保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判决主文涉财产判项要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裁判文书要对庭审查明的涉案财物逐项回应。应强调的是,追缴只是程序性措施,需要继续追缴的要明确追缴主体、数额及追缴后的去向,明确是没收还是返还被害人,不能不做实体性处理。判决主文要对涉案财物的性质及处置机关、处置方式逐一列明。如果涉案财物不多,可在裁判主文中直接列举。如果涉案财物数量多,可另附清单。具体表述示例如下: (1)追缴被告人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X元,返还(或按比例返还)被害人;(2)责令被告人某某与同案犯连带退赔被害人损失人民币X元;(3)被告人某某退缴在案的财物,依法发(返)还被害人;(4)查封(或扣押或冻结)在案的涉案财物,依法返还被害人。…… 四是在刑事判决书中明确权利救济途径。在主文判项之后,注明“从犯退赔后可依法向其他共犯追偿”,为后续追偿诉讼提供权利导引。 (二)共犯追偿权的民事程序保障 1.共犯追偿纠纷应纳入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参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关于连带债务人追偿权的规定,超额退赔的从犯有权向其他共犯追偿。这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条件和第三条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且不涉及第一百二十七条重复诉讼,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践中,可参照追偿权纠纷案由予以立案,并在裁判中结合刑事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如分赃比例、作用地位),依据侵权责任法理与不当得利规则划分内部责任份额。同时通过司法解释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追偿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如退赔方需证明已实际退赔金额及内部责任份额,被追偿方可提出抗辩)。这一制度设计既避免刑事程序过度干预民事权益分配,又通过民事程序的精细化审查实现共犯内部责任的实质公平,最终构建刑民协同的立体化权利救济体系。 2.共犯民事追偿份额的确定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刑事案件中,主犯应对所组织指挥或参与的整体犯罪数额承担责任,若主犯为多人,则应内部平均分担退赔责任。从犯因实际获利、参与犯罪的程度及造成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不同,应根据能查实的个人违法所得占所参与的整体犯罪数额的比例,确定其应承担的内部退赔责任份额。结合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向其他连带债务人在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进行追偿。假设存在主犯A、B和从犯C、D、E共5人,主犯A、B对整体犯罪数额承担责任,C、D、E的内部责任份额分别为10%、15%、20%,则共犯民事追偿可能存在以下情形: 一是主犯A全额退赔的,可向其余主犯B按照主犯内部平均分担比例进行追偿(因主犯内部平均分担,则可追偿50%);或向从犯在各自责任份额内进行追偿,即向C、D、E分别追偿10%、15%、20%。 二是从犯C全额退赔的,可向其余从犯D、E在各自责任份额内分别追偿15%、20%(从犯间追偿份额限于各自内部责任份额,避免超额追偿后,引发其余从犯再次向主犯进行后续追偿,防止案生案,节约司法资源);或向任一主犯进行追偿,即向A或B一人直接追偿90%。 三是从犯超出自己责任份额部分退赔的,可以向主犯就其超额部分追偿;或向其余从犯在未退赔到位的份额内进行追偿。 3.共犯追偿案件的证明责任 原则上,民事追偿程序应以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为基本依据,同时保留必要的司法裁量空间以应对特殊情形。刑事判决通过严格证据标准对共犯违法所得、分赃比例等事实作出终局性认定,民事法官可直接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3条“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将刑事裁判确认的退赔份额作为免证事实,据此确定共犯内部责任比例。但是,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刑事判决认定事实的除外。如当事人提交在刑事案件中未能获取的银行流水、账本记录等证据,足以推翻原刑事判决认定的分赃事实,且已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民事法官可依独立审查结果重新划分责任份额。此外,对于刑事判决未明确内部份额的情形,可依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推定共犯平均分担责任,但允许当事人通过聊天记录、资金流向等证据证明实际获利差异,民事法官据此调整责任比例。这一设计既维护刑事判决的权威性,又通过民事程序的补充审查实现实质公平,最终构建刑事定责框架、民事弹性裁量的动态衔接机制。 结语 理论和实务界对共犯内部退赔责任认定及分配关注不足,对涉案财物刑民交叉内容探讨不够深入,直接影响到涉案财物的妥善处置和追赃挽损成效。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制度改革背景下,将退赔责任认定真正融入到司法审查中,把对涉案财物的审查与处置规范为庭审环环相扣的一个环节,完成对物之诉的诉讼化。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共犯追偿的民事程序。刑民有效衔接下,接力保障财产权,方是题中之义。同属京畿重地,唯有立足三地审判实际,统一裁判共识以回应区域社会发展的秩序诉求,方能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构建牢固的司法保障体系。 本文刊登于2026年第7期 文 / 刘国胜 赵子微 作者单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