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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过户给儿子 继母还能住吗?

时间:2026-06-24     【转载】   来自:福建法治报

一纸承诺,能否对抗一本产权证?法律如何守护老人的安居梦?近日,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居住权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魏阿姨与老刘是再婚夫妻。早在1997年,老刘就在三明市三元区购买了一套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2019年,老刘计划将这套房子过户给其儿子小刘,为了保障魏阿姨日后有房可住,老刘做了一项关键安排:在过户前,他让儿子小刘签订了一份书面材料,郑重承诺在老刘去世后,魏阿姨依然可以在这套房子里居住直至终身,其间,不得出租或让他人居住。老刘本人也在此材料上签字确认。几天后,房屋顺利过户至小刘名下。

2024年3月,年迈的老刘仍不放心,在当月所立的遗嘱中再次明确,房子虽已归小刘,但魏阿姨的居住权不变,并特别叮嘱儿子不得上门吵闹。然而,老刘最担心的事还是发生了。从当年3月起,72岁的魏阿姨不断受到小刘及其妻子施某等人的上门骚扰、恶语相向甚至暴力驱赶,这种欺扰行为一直持续到2024年7月老刘去世。

不堪其扰的魏阿姨将小刘及施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其居住权,并判令对方协助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


法院审理

房屋过户不影响已设居住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涉房屋原属老刘所有。在过户给小刘时,小刘亲自签署的书面承诺,已经清晰载明了居住权人、住宅位置、居住期限和条件,这份承诺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居住权合同的要素要求。

因此,小刘作为房屋的新所有权人,已经通过这份书面合同为魏阿姨设立了合法的居住权。魏阿姨有权依据合同约定,继续占有、使用该房屋。法院最终判决:小刘及其妻子施某必须协助魏阿姨向登记机构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


法官说法

房屋新所有权人应尊重居住权


居住权作为一种法定的用益物权,可以通过书面合同的方式设立。小刘签下的承诺,并非简单的道德保证,而是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居住权合同”。尽管房屋所有权已转移,但为该房屋设立的居住权具有对抗新所有权人的效力。即,小刘虽然拿到了房产证,但他必须尊重并履行其父与其本人共同为魏阿姨创设的居住权法定权利。


法官提醒

居住权有保障,购房有风险


居住权可以通过合同、遗嘱或法院判决等方式设立。一旦依法设立,即使用户不拥有房屋所有权,也能享有稳定的居住保障。

居住权登记至关重要:无论以何种方式设立居住权,都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居住权登记。

对于有意购买二手房的群众,务必多留一个心眼。在交易前,请务必到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心仪的房屋是否已为他人设立了居住权。如果设有居住权,即使您成功过户拿到了“房本”,也可能无法入住,面临“房子归你,但你住不了”的尴尬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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