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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产,另一方能否追回?

时间:2026-05-20     【转载】   来自:法诉宝

李女士与丈夫婚后购买了一套房产,登记在丈夫一人名下。近期李女士发现丈夫未经她同意,擅自将该房产出售给第三人,且已办理过户手续。该第三人系通过中介购房,支付了市场价。请问,李女士能否主张买卖合同无效、追回房产?


律师解答


能否追回房产,取决于第三人是否构成“善意取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及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夫妻共同房产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擅自出售属于无权处分。若第三人(买方)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 购买时善意(不知道也未应当知道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例如登记仅显示丈夫一人);2.支付了合理对价(市场价);3.已完成不动产登记,则第三人构成善意取得,李女士无法追回房产,只能向丈夫主张赔偿。若第三人不符合上述任一条件(例如明知是夫妻共有仍购买,或支付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李女士可以起诉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追回房产。如果无法追回,李女士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直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丈夫赔偿其擅自出售房产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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