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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儿嫂岗前体检不合格,解约责任谁来担?

时间:2024-11-19     【转载】   来自:时代法网

案  例


消费者程女士在某家政公司花费1.44万元签订了育儿嫂服务合同,服务合同内容特别强调育儿嫂岗前体检必须由程女士陪同下体检合格后才能上门服务。但在体检时该育儿嫂乙肝第四项呈阳性,便要求育儿嫂再做一次乙肝DNA检测时遭到了拒绝。程女士认为在没有上门服务前,对育儿嫂再次体检确认并不过分,造成解约的责任应由家政公司承担。 

 

律师点评


1.程女士与某家政公司签订的育儿嫂服务合同,已签署成立生效,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特别约定育儿嫂岗前体检必须在程女士陪同下体检合格后才能上门服务,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效力规定,某家政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诚信、全面地履行。 

2.在体检发现该育儿嫂乙肝第四项呈阳性,具有传染风险,程女士要求育儿嫂再做一次乙肝DNA检测排除传染风险时却遭到拒绝,家政公司派遣的育儿嫂不配合体检,违反了合同约定,导致未能按需提供服务,程女士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家政公司全额退还服务费用。


消费提示 


消费者选择家政服务时,首先要选择正规的家政服务公司,提前了解家政服务公司的相关资质及服务人员的素质;在与家政服务公司签订合同时,要仔细查看合同条款,避免家政服务公司在合同条款中设置不公平条款和免责条款,如对服务标准有特别要求的,要在合同条款中做明确的约定,并明确违反约定一方的责任承担。

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拨打12345向相关行政部门或商家所在地的消委会投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法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六十三条第四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喻律师(双证律师,同时具备律师执业证和专利代理人资格证) 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劳动工伤、婚姻家庭及知识产权等领域。027-87735005 13627284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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