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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是否须全额赔偿?

时间:2025-02-10     【转载】   来自:法治日报

许多人选择通过置换房屋来改善居住环境,先选好心仪房屋再卖掉自有房屋是常见的操作方式。但如果遇上自有房屋迟迟无法出售,支付购房款期限已到,一不小心就可能违约。近日,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


小李夫妇婚后育有一子,为改善孩子的成长环境,看中王女士名下的一套房屋。在中介介绍下,2023年5月,小李夫妇与王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涉案房屋成交总价为510万元,小李夫妇应在不晚于不动产产权转移登记办理完毕前3个工作日将首付款425万元支付给王女士。

同时约定,若小李夫妇逾期履行上述付款义务超过15日即构成违约,王女士有权以书面方式通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若小李夫妇出现违约情形,则应在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15日内,以相当于该房屋总价款的20%向王女士支付违约金,即102万元。

合同签订后,小李夫妇向王女士支付定金10万元,随后开始积极筹备出售自有房事宜,准备用卖房款作为购买涉案房屋的主要资金来源。然而,由于出售房屋不顺利,小李夫妇便与中介沟通,并采取降价出售、督促中介带看等方式,推动售房进展。截至2023年9月中旬,小李夫妇仍然没有卖出其所有的房屋,只得向王女士表示已经没有能力再购买涉案房屋。王女士遂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小李夫妇支付102万元违约金。


审理


人民法院认为,因王女士与小李夫妇签订的相关协议中既有定金又有违约金条款,按照法律规定,当一方违约时,双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是为了弥补守约方的损失,因此违约金的数额与损失额不宜相差悬殊,而依据人民法院向中介调取的该小区同户型或相似户型的售房记录,涉案房屋房价未有明显损失发生,结合小李夫妇关于出售其名下房屋的证据,可以排除他们存在故意违约,故人民法院认定相当于案涉房屋总价款的20%支付违约金的标准过高。

据此,一审人民法院结合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履约背景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进行衡量后,酌定违约金为20万元。


释法


当购房合同无法得到履行时,买卖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该如何分配?“首先是赔不赔,其次是赔多少的问题。”主审该案的法院法官庭后表示,民法典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民法典规定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主体、交易类型、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履约背景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进行衡量,并作出裁判;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人民法院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恶意违约的当事人一方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喻律师,擅长经济纠纷、合同纠纷、财产纠纷、劳务纠纷、婚姻家庭及知识产权等领域,提供离婚、合同、交通、房产、工伤等法律问题服务。027-87735005 13627284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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