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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靓号”几度易主,使用权归谁所有?时间:2024-02-03 尾号“99999”的手机号码因带着美好的寓意,以15万元价格卖出,同时也引发了一起公司与个人之间的纠纷。近日,法院通报了一起手机尾号争议案件。 案情 2000年12月开始,张先生在A公司工作,并于2012年担任该公司副总经理,公司为其办理了尾号为“99999”的手机号码,由其使用。2013年9月,因手机号码实名制要求,双方在相关电信公司办理了变更手续,将此号码变更为个人用户。双方对该号码的使用期限、离职返还、手续变更等均未进行约定。 2019年11月,张先生从A公司离职,将该手机号码以7万余元价格出让给案外人王先生使用,同时在相关电信公司办理了变更手续。2021年4月,王先生又将该手机号码以15万元出让给赵先生使用,同样在相关电信公司办理了变更手续。目前,该手机号码登记客户类型为个人用户,户主为赵先生。 张先生原来所在的A公司认为,依据公司规章制度,该手机号码属于公司固定资产,员工在离职后必须返还公司,同时协助办理变更登记等,但被告张先生离职后,未及时将该手机号码返还给公司,还私自将号码转让他人。因张先生和赵先生拒不返还手机号码,A公司将二人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手机号码,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手机号码是一种有限的公共资源,国家拥有手机号码的所有权,通过统一的管理与分配,使手机号码为公众服务;运营商拥有手机号码使用权,并通过服务合同将使用权转移于用户,因此手机号码作为一种具有通信功能的财产权益,其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的手机号码虽然一开始由A公司使用,但因工作需要将该号码交付被告张先生使用,并在2013年9月办理了变更手续。张先生离职后,将取得使用权的涉案手机号码转让给案外人。赵先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从案外人处受让该手机号码使用权,并办理了变更手续。因此,赵先生取得涉案手机号码使用权系善意取得,现原告诉请返还手机号码并过户至其名下,理据不足,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经审理,承办法官依法作出裁判,驳回了原告A公司的诉讼请求。 说法 承办法官表示,根据民法典规定,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若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此外,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喻律师(双证律师,同时具备律师执业证和专利代理人资格证) 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劳动工伤、婚姻家庭及知识产权等领域。027-87735005 13627284349 |